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八)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二)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三)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并指导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四)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秘室负责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节 文件存档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底稿,包括出具文件所依据的资料、尽职调查报告、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5年,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董秘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控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与投资者等的关系沟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