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股票简称:海尔智家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2022-018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主要内容

2022年3月30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情况详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2-010)并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或原因
1第一条 为维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第一条 为维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于
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2022年1月发布并生效
2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拾贰亿捌仟肆佰捌拾玖万伍仟零陆拾捌(¥9,284,895,068)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拾贰肆亿捌肆仟肆陆佰捌贰拾玖伍万伍叁仟柒佰伍拾捌(¥9,284,895,0689,446,253,758)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3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为师,科技先导,以名牌战略保持市场导向和领先地位,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利益,以不断增长的实力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为人类进步尽责。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为师,科技先导,以名牌战略保持市场导向和领先地位,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利益,以不断增长的实力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为人类进步尽责。秉承“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的发展理念,变革创新是公司永恒的主题。“用户价值第一”“人人都是CEO”是公司“人单合一”管理模式实践创新的根本与价值追求。围绕智慧家庭生活构建生生不息的商业生态系统,为全球用户提供最佳体验的智慧美好生活是公司在新的战略阶段的战略愿景与使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4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完善表述
5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普通股9,284,895,068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08,552,65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7.94%;境外上市外资股(D股)股东持有271,013,97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705,328,44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14%。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普通股9,284,895,068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08,552,65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7.94%;境外上市外资股(D股)股东持有271,013,97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705,328,44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14%总股本为普通股9,446,253,758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08,552,65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6.78%;境外上市外资股(D股)股东持有271,013,97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87%;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866,687,13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3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6第三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第三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帐面余额中减除; 2、(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帐户或资本公积金账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完善表述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账户或资本公积金帐账户中。
7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具体转让方式依照公司上市地相关规定进行。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具体转让方式依照公司各上市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表述
8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完善表述
9第六十六条 中国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中国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期间,在一年之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但经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可至多再延长三十日。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20段
10第七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七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在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期间收到查阅股东名册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由公司秘书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说明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批准机构及期间。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20段
11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三第17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1.9、6.3.10;序号顺调
(十六)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每年累计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十三)项第1至4目的规定 。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如果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七)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八)审议每年累计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十八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章程所要求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保持灵活性
13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
东的同意。
14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2.2
15第九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九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一条
16第九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九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1.4条修改
17第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或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第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或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4段第(2)条要求上市公司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与股东合理书面通知,通常指分别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外资股东,公司可以依照公司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外资股股东,公司可以依照公司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大会的至少21天及至少14天前发出。此外,联交所表示可以接受中国发行人按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天,及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原附录十四有关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18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或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要求的电子文件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或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要求的电子文件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如果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1.3条修改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9第一百〇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一百〇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6
20第一百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第一百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1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决议案表决、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如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 除非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决议案表决、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如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 除非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结合A股和H股对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2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2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删除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制定,该规定已废止
24第一百三十四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删除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制定,该规定已废止
25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提交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1.21条
26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删除了该条款,且第九十九条已经明确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此处不再赘述
27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二条
28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
29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五十一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七五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0第一百五十二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五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四十九五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1第一百五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四十八五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2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3.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9
33第一百六十一条 …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完善表述
34第一百六十七条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一百六十四六条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5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七十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6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六十八七十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37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
38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名且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名且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6
39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包含该定义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失效,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未作出该定义
40第一百九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四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五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2
41第一百九十四条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五)当时正为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两年内为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五)当时正为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两年内为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完善表述
42第一百九十六条 …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解除职务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程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失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7、3.5.8修改;完善表述
43第一百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或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前款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如本条第1至6项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13
44第一百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45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情况、提供材料,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46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决议事项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其余,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二百〇一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作出本条第一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三)项的相关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决议事项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财务资助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提供财务资助,同样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1.9、6.3.10;《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表述
遵守本款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要求。 董事会作出本条第一款其余事项的相关决议,事项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47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 (一)决定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其中,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的发生额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按照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的金额计算;… (二)决定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中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〇四条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其中,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的发生额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按照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的金额计算;… (二)决定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决定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三四)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五)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中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1.9;完善表述
48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49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4.2
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九)《公司法》、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九)《公司法》、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0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4.3
51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2;上交所上市规则对通报批评的下限要求是3次,1号监管指引是2次,因此考虑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修改;与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四)本公司现任监事及独立董事; (七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四)本公司现任监事及独立董事; (七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秘书工作制度》统一表述;完善表述
52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删除新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中不再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事先备案程序
53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一)(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4.8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54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二百三十二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或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4.10;调整条款引用
55第二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4.6
56第二百四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二百三十七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57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条款引用
58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59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条
60第二百八十六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第二百八十六第二百八十一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的账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完善表述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

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61第三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百〇六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62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百〇六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三百〇六一十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三百〇六一十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63第三百一十九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百一十九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完善表述
64第三百二十七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调整引用条款的序号
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一条订立的合约、《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司章程、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八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九八十一条订立的合约、《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
65条款序号顺调//

该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备查文件: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