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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002598 证券简称:山东章鼓 公告编号:2022008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章鼓”)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应参加会议董事15名,实到董事15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润刚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请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东升先生、张宏女士、董明晓女士、戴汝泉先生、徐波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并将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永证审字(2022)第1100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590.83万元,同比增加50.21%,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1,386.59万元,同比增加23.22%,实现利润总额11,454.54万元,同比增长23.71%,实现净利润10,811.50万元,同比增长

32.63%,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489.72万元,同比增长28.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935.02万元,同比增长9.55%,每股收益0.3362元,同比增长28.62%。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该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拟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工作和内控鉴证。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将刊登在2022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此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与山东章晃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丰晃铸造有限公司、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拓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章鼓耐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章鼓高孚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产品购销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制订的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报告。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将刊登在2022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此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联董事方润刚先生、方树鹏先生、王崇璞先生、张迎启先生、牛余升先生、刘士华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6人。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永证审字(2022)第110007号审计报告。经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1,136,407.14 元,减去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8,113,640.7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2,857,054.87 元,202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35,879,821.30元。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为了保障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如下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1年末总股本31,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3,120万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304,679,821.30元结转下一年度,以满足未来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在该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2022年年薪》的议案。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的年薪还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22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2022年年薪标准方案》(公告编号:2022012)。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事项及办理银行保函》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计划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授权联席董事长方树鹏生先生根据银行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贷款事宜,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登载于2022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为了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告编号:2022014)将刊登在2022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罗茨

鼓风机、罗茨真空泵及配套产品,离心鼓风机及配套产品,压缩机及配套产品,漩涡风机及配套产品,离心风机、通风机、轴流风机及其配套产品,水泥成套设备,物料输送成套设备,电控柜,渣浆泵、水泵、污物泵、化工泵及配套产品,供料器,分路阀,仓泵,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高、低压配电盘,高、低压电器及配件,铸铁件,铸铝件,柴油机配件,油压千斤顶,橡胶产品的制造,球磨机,烘干机的生产、销售,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系统工程、节能系统工程、环保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产品设计、销售,环保工程、环境污染防治产品设备销售、安装工程、水处理运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为“罗茨鼓风机、罗茨真空泵及配套产品,离心鼓风机及配套产品,压缩机及配套产品,漩涡风机及配套产品,离心风机、通风机、轴流风机及其配套产品,物料输送成套设备,电控柜,智能控制系统,物联网平台服务,渣浆泵、水泵、污物泵及配套产品,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选矿、选煤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技术推广服务,供料器,分路阀,仓泵,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高、低压配电盘,高、低压电器及配件,铸铁件,铸铝件的生产、销售,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系统工程、节能系统工程、环保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售后服务,项目能源(节能)管理运营,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产品设计、销售,环保工程、环境污染防治产品设备销售、安装工程、水处理运营;水处理药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据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锂电池生产相关设备,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增加经营范围事项须经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核准信息为准。同时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一。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附件一。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共2项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附件二。

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到,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方润刚先生、方树鹏先生、逯光玖先生、牛余升先生、王崇璞先生、刘士华先生、张迎启先生、杨彦文先生、柏泽魁先生、袭吉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三。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到,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万熠先生、李华女士、孙杰先生、许崇海先生、梁兰锋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四。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相关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并经综合考虑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的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情况,同意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定为人民币5万元/年(税前)。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0人。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罗茨鼓风机、罗茨真空泵及配套产品,离心鼓风机及配套产品,压缩机及配套产品,漩涡风机及配套产品,离心风机、通风机、轴流风机及其配套产品,水泥成套设备,物料输送成套设备,电控柜,渣浆泵、水泵、污物泵、化工泵及配套产品,供料器,分路阀,仓泵,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高、低压配电盘,高、低压电器及配件,铸铁件,铸铝件,柴油机配件,油压千斤顶,橡胶产品的制造,球磨机,烘干机的生产、销售,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系统工程、节能系统工程、环保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产品设计、销售,环保工程、环境污染防治产品设备销售、安装工程、水处理运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罗茨鼓风机、罗茨真空泵及配套产品,离心鼓风机及配套产品,压缩机及配套产品,漩涡风机及配套产品,离心风机、通风机、轴流风机及其配套产品,物料输送成套设备,电控柜,智能控制系统,物联网平台服务,渣浆泵、水泵、污物泵及配套产品,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选矿、选煤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技术推广服务,供料器,分路阀,仓泵,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高、低压配电盘,高、低压电器及配件,铸铁件,铸铝件的生产、销售,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系统工程、节能系统工程、环保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售后服务,项目能源(节能)管理运营,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干燥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浓缩结晶产品设计、销售,环保工程、环境污染防治产品设备销售、安装工程、水处理运营;水处理药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据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锂电池生产相关设备,进出口业务。(未取
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删除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五)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针对公司的分红方案、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下发表独立意见;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联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独立董事5名。联席董事长协同董事长开展相关工作,联席董事长行使职权应获得董事长授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联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5名。联席董事长协同董事长开展相关工作,联席董事长行使职权应获得董事长授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附件二: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对比表

独立董事制度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五)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七)在5家以上(含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九)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十)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前款第(八)项、第(九)项及第(十)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意义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规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独立董事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职权所作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删除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责任: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责任: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本条前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上市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并说明原因。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1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1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章节,第五章 监管措施,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按顺序以此类推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附件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润刚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曾任山东省章丘鼓风机厂党委书记、厂长、山东省章丘鼓风机厂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章鼓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股公司丰晃铸造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股公司章晃机械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资子公司美国风神公司的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节能环保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除此以外方润刚先生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润刚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33,71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0%;与公司联席董事长方树鹏先生为父子关系;除此之外,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润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方润刚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方树鹏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济南市人大代表,济南市青年民营企业家商会理事会副会长,拥有四项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2009年7月进入公司,曾任山东章鼓厂长助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现任山东章鼓党委副书记、联席董事长;全资子公司章鼓瑞益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资子公司绣源环保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资子公司安德光电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金川章鼓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章鼓耐研的董事;控股子公司协同水处理的董事;控股子公司章鼓力魄锐的董事;参股公司凯丽瑞奕的董事;参股公司艾诺冈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股公司微鲸环境的董事。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树鹏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55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与公司股东、董事长方润刚先生为父子关系(方润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71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0%);除此之外,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树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方树鹏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逯光玖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9月出生,2016年5月进入济南市章丘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任济南市章丘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同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同晟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济南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董事;济南鲍德冶金石灰石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逯光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逯光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逯光玖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牛余升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81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山东章鼓鼓风机研究所副所长、工艺科科长、研究所所长、技术副厂长、章鼓重型机械厂厂长。现任山东章鼓董事、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章鼓耐研的董事。除此以外牛余升先生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牛余升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3,18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牛余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牛余升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崇璞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5年9月进入公司,历任山东章鼓供应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职务。现任山东章鼓董事、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章鼓瑞益的董事;全资子公司绣源环保的董事;控股子公司协同水处理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股公司力脉环保的董事;参股公司微鲸环境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崇璞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4,10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崇璞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王崇璞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士华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3年7月至今一直在山东章鼓工作。历任风机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副厂长、总工程师;透平公司经理。现任山东章鼓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全资子公司章鼓瑞益的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绣源环保的董事;控股子公司章鼓力魄锐的董事;参股公司翔瑞智装及凯丽瑞奕的董事;兼任鼓风机创新研究院院长。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士华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5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3%,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士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刘士华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迎启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2年7月至今一直在山东章鼓工作,历任车间主任、泵市场部部长、工业泵厂副厂长、工业泵厂厂长;现任山东章鼓董事、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章鼓瑞益的董事;全资子公司绣源环保的董事;控股子公司金川章鼓的董事;参股公司拓道新材的董事;控股子公司章鼓耐研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迎启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6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5%,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张迎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张迎启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杨彦文先生: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应用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至2000年4月,就职于石家庄焦化厂,任技术员;2001年11月至2015年12月,就职于石家庄开发区德赛化工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就职于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协同水处理的董事。

杨彦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彦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杨彦文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柏泽魁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4年8月至今一直在山东章鼓工作。历任公司销售石家庄办事处经理、新产品市场开发部经理、市场部经理、销售公司副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章鼓力魄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股公司章鼓高孚的董事。除此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柏泽魁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4%,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柏泽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柏泽魁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袭吉祥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1年7月进入公司,2001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公司鼓风机研究所工作。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公司鼓风机厂办公室工作,曾任公司鼓风机厂办公室主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章鼓力魄锐的董事;参股公司章鼓高孚的董事兼总经理。袭吉祥先生除担任公司董事以外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袭吉祥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袭吉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袭吉祥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四: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万熠先生: 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4月出生,工学博士、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6年7月至今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有山东省首届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工学一组秘书长,山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万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万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万熠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第3.5.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华女士: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1998年7月至今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学系主任、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兼职有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经济与财政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济南市税务学会副会长。兼任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华女士于2020年4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科创版独立董事课程学习,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李华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第3.5.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孙杰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3月出生,工学博士,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0年7月至1993年11月在原莱阳化工厂(现华源莱动)工作,曾任车间副主任;1993年11月至2004.3工作与莱阳农学院(现青岛农业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2004.3至今在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作,曾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航空构件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中心主任,济南市泉城产业领域人才。社会兼职有国防科技工业树脂基结构复合材料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理事、《激光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中国机械工程协会高级会员、中国复合材料协会高级会员。孙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孙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孙杰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第3.5.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许崇海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3月出生,工学博士、齐鲁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部教授,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4月至今在齐鲁工业大学工作,先后获评讲师、副教授、教授,历任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研究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院长、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现任齐鲁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部主任、机械工程学院院长、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荣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山东省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社会兼职有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切削先进技术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生产工程分会切削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机械工程学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第

十四、十五届济南市政协委员,第九、十届长清区政协委员。

许崇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许崇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许崇海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第3.5.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梁兰锋先生: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助理工程师,山东上市公司协会办公室主任、会员部主任、财务负责人,招商证券济南泉城路营业部高级市场经理兼工会主席,枣庄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挂职副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山东分公司机构业务经理兼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员、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梁兰锋先生于2019年3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独立董事课程学习,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梁兰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梁兰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梁兰锋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第3.5.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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