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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关于涉及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要求,确保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在涉及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金融业务中的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潜在的或突发的风险事件,特制定本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管理,重在防范。要求财务公司强化管理,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项风险。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股份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第四条 涉及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金融业务中的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由股份公司财务与金融管

理部负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建立涉及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金融业务中的资金安全机制。

(二)严把财务公司信贷业务审批关口,加强财务公司的管控,堵塞管理漏洞。

(三)听取财务公司经营与风险管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的专题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严防金融风险和资金风险。

(四)启动或结束涉及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定期向财务与金融管理部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与关联公司金融业务报告,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财务与金融管理部应根据财务公司报送内容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且每半度年度出具书面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一旦发现风险或财务公司谎报、瞒报、漏报,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层。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信息系统严重故障且合理时间内不能恢复、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九)与关联公司金融业务定价有失公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财务与金融管理部获悉财务公司风险事件后,应向公司经理层报告,经研究决策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与金融管理部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财务公司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信贷资金。

(二)协助财务公司积极回收存量贷款,合理价格转让有价证券等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水平。

(三)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四)其他有效措施。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一条 风险事件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风险事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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