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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2-018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2021年2月3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2021年8月10日发布的《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更的具体情况

1. 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关于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分别于2021年2月3日、8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对社会资本方参与的PPP项目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合同,社会资本方应根据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中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应确认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确认为主要责任人,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在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

确认为无形资产。综上所述,解释14号对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下无形资产部分的列报没有影响;而对于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下金融资产部分的列报影响较大,原在“长期应收款”中列报的,现要区分建造期和运营期分别列报,建造期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运营期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在“应收账款”中列报。

解释14号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根据解释15号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

3. 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列示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列报进行了明确,要求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应当在“合同资产”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应当在“合同负债”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4. 运输成本的列示

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更对公司的影响

1. 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关于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根据解释1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但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2020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述。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解释14号、《实施问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长期应收款调减275.49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调增275.49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调减24.07亿元、合同资产调增17.07亿元、应收账款调增7亿元。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
2021年1月1日
本集团将已进入运营期的PPP项目合同在建造阶段形成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列报;将已进入运营期满足有权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条件的,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中列报。其他非流动资产27,549,003
长期应收款(27,549,003)
合同资产1,707,06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1,707,060)
应收账款700,80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700,803)

2. 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

根据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按照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编制,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已相应调整。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解释15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的主

要影响为:其他流动资产调减人民币612.13亿元、其他应收款调增人民币612.13亿元;债权投资调减人民币187.21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调增人民币187.21亿元。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
对于子公司从本公司拆借或调剂的资金,本公司将其自其他流动资产和债权投资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61,213,24171,183,189
其他流动资产(61,213,241)(71,183,189)
其他非流动资产18,720,6251,168,844
债权投资(18,720,625)(1,168,844)

3. 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列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公司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合同负债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重分类至合同负债。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调减188.62亿元、合同资产调增188.62亿元。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千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
本集团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合同资产18,861,92914,226,19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合同资产(18,861,929)(14,226,195)
本公司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合同资产1,135,260220,93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合同资产(1,135,260)(220,930)

4. 运输成本的列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公司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

成本。同时,对于比较期间的财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销售费用调减人民币1.63亿元、营业成本调增人民币1.63亿元。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千元)
2020年度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集团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营业成本163,036
销售费用(163,036)
上述实施问答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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