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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同益中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开展新业务提出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监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寄至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保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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