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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牟利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证券法》规定所列的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八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务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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