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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审计协调领导工作,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审计人员,履行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指导、检查下属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审计人员的职责为:监督和促进公司开展业务遵纪守法、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5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之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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