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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股票简称:长光华芯 股票代码:688048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Everbright Photonics Co., Ltd.(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

2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年3月31日

特别提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

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9,241,28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5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销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2年3月18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情况,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33.24倍(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4.33倍(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司市值 (亿元)2020年营业收入 (亿元)对应静态市销率(倍)
688167.SH炬光科技107.593.6029.90
IIVI.O贰陆集团477.42150.963.16
LITE.O朗美通435.03106.474.09
LASR.O恩耐集团52.2514.133.70
IPGP.OIPG光电399.5676.165.25
均值--9.2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3月18日(T-3日)。注:1、市销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贰陆集团的财务年度为2019年的7月1日起至2020年的6月30日结束;朗美通的财务年度为2019年的6月30日起至2020年的6月27日结束。

3、换算汇率为2022年3月18日(T-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3425元,均值尾差不等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次发行价格80.80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109.56亿元,2020年长光华芯营业收入为2.47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市销率为44.33倍,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在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国内半导体激光行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市场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外企业也日益重视国内市场。在国际企业和国内新进入者的双重竞争压力下,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竞争对手采用低价竞争等策略激化市场竞争形势,可能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产业链整体价格下降以及国内外厂商的竞争策略影响,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公司单管芯片产品价格分别为42.44元/颗、

31.95元/颗、18.95元/颗和14.10元/颗,光纤耦合模块产品价格分别为3,511.26元/个、3,176.64元/个、2,758.52元/个和2,641.23元/个,价格呈下降趋势。若未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增强产品的综合竞争力、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导致利润率水平有所降低。

(三)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在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领域形成了一系列技术积累。随着半导体激光技术的不断演进,技术革新及产品迭代加速、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若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充足的研发投入,或者在关键技术上未能持续创新,亦或新产品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则可能会面临核心技术竞争力降低的风险,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市场份额降低的情况。

(四)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948.40万元、7,041.71万元、9,905.94万元及12,055.04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39%、27.69%、

19.56%和21.54%。一方面,若客户单方面取消订单,或因客户自身需求变更等因素减少订单计划,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另一方面,公司近年来新建厂房和购置生产相关设备资产,投入较大,使得固定成本提高较多,若公司产品产量因市场需求波动出现大幅减少,或因下游竞争日趋激烈而出现大幅降价,将可能使得该产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由于公司所处的半导体激光行业尤其是半导体激光芯片领域系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行业,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666.26万元、2,443.43万元、4,387.40万元和

1,717.17万元,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3,644.73万元、-15,930.56万元、-2,025.07万元和3,310.69万元,2018年至2020年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利润总额为负。上述政府补助对于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持续开拓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支持作用。虽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盈利能力增强,上述情况已有所扭转,公司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为3,234.45万元,但绝对额与公司生产经营投入相比仍然偏小。若公司未来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下降,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风险

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议事规则讨论后确定,但不排除存在因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的风险。同时,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上市后有可能成为被收购的对象,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423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8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长光华芯”,证券代码“688048”;本公司A股股本为13,559.9956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29,241,281股股票将于2022年4月1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4月1日

(三)股票简称:“长光华芯”,扩位简称:“长光华芯”

(四)股票代码:68804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5,599,95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9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9,241,28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358,67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77,016股,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1,017,000股;华泰长光华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1,660,016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1,017,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7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长光华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1,660,0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2%。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371个最终获配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981,70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46%)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09.56亿元;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717.86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1.42%,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二)项的标准:“(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Everbright Photonics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169.9956万元
法定代表人闵大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1日
住所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203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6806667
传真0512-66806323
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及系统的研究、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主营业务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互联网网址www.everbrightphotonics.com
电子信箱dongban@everbrightphotonic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叶葆靖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0512-6680666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持有发行人18.38%的股权,持股比例未超30%,对股东大会不形成控制,且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董事会一半的情况。另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共有董事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8名、核心技术人员4名。

1、董事

序号姓名在公司担任的 董事职务提名人本届董事会任职 期限
1闵大勇董事长苏州英镭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王俊董事苏州英镭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廖新胜董事苏州英镭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4孙守红董事长光集团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5许立群董事璞玉投资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6齐雷董事国投创投(上海)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7陆殷华董事伊犁苏新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8阚强独立董事华丰投资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9吴世丁独立董事华丰投资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10陈长军独立董事华科创投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11王则斌独立董事璞玉投资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监事

序号姓名在公司担任的监事职务提名人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1张玉国监事会主席苏州英镭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李阳兵监事华科创投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谭少阳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任职期限
1闵大勇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王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廖新胜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4潘华东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5刘锋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6吴真林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7郭新刚财务总监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8叶葆靖董事会秘书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4、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
1王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闵大勇董事长、总经理
3廖新胜董事、副总经理
4潘华东副总经理

(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或亲属关系所持直接股东的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1闵大勇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英镭13.38%的份额1.98
持有苏州芯同7.00%的份额0.10
持有苏州芯诚2.01%的份额0.03
序号姓名职务或亲属关系所持直接股东的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合计2.12
2王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英镭50.40%的份额7.47
持有苏州芯同6. 92%的份额0.10
持有苏州芯诚2.70 %的份额0.04
合计7.62
3廖新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英镭25.80%的份额3.82
持有苏州芯同9.55%的份额0.14
持有苏州芯诚1.40%的份额0.02
合计3.99
4陆殷华董事持有南京道丰4.17%的份额0.01
5齐雷董事间接持有国投创投(上海)0.01%的份额0.0006
间接持有国投创投(宁波)0.01%的份额0.0002
合计0.0008
6许立群董事间接持有橙芯创投0.17%的份额0.003
间接持有璞玉投资0.15%的份额0.01
直接、间接持有达润长光6.68%的份额0.15
许家铭公司董事许立群之女直接持有璞玉投资16.50%的份额0.80
合计0.95
7张玉国监事会主席持有苏州芯诚9.30%的份额0.15
8谭少阳监事持有苏州芯诚3.76%的份额0.06
9潘华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英镭10.42%的份额1.54
10吴真林副总经理持有苏州芯同40.00%的份额0.59
11刘锋副总经理持有苏州芯诚13.95%的份额0.22
12郭新刚财务总监持有苏州芯诚2.05%的份额0.03
13叶葆靖董事会秘书持有苏州芯同2.22%的份额0.03
持有苏州芯诚5.24%的份额0.08
合计0.12

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为了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公司通过苏州英镭、苏州芯诚、苏州芯同对公司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苏州英镭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平台,苏州芯诚、苏州芯同为公司骨干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平台。

1、苏州英镭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6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俊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1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KJ6U3J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数据未经审项目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952.82
计)负债总额794.35
所有者权益2,158.47
项目2020年度
营业总收入-
利润总额649.08
净利润649.08

(2)出资结构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俊普通合伙人0.504050.40
2廖新胜有限合伙人0.258025.80
3闵大勇有限合伙人0.133813.38
4潘华东有限合伙人0.104210.42
合计1.0000100.00

2、苏州芯诚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

名称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9年9月2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胜、王俊、闵大勇
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15G951
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王俊普通合伙人29.052.70
闵大勇普通合伙人21.652.01
廖新胜普通合伙人15.001.40
刘锋有限合伙人150.0013.95
俞浩有限合伙人150.0013.95
李波有限合伙人114.8510.68
张玉国有限合伙人100.009.30
邹庆有限合伙人84.807.89
叶葆靖有限合伙人56.305.24
周立有限合伙人44.354.13
谭少阳有限合伙人40.403.76
袁磊有限合伙人28.502.65
胡燚文有限合伙人28.502.65
翁倩雯有限合伙人15.851.47
裘利平有限合伙人18.451.72
刘晓明有限合伙人10.300.96
范能有限合伙人10.300.96
骆郑凯有限合伙人9.500.88
程洋有限合伙人17.001.58
李泉灵有限合伙人9.500.88
郭新刚有限合伙人22.002.05
何长艳有限合伙人7.900.73
吕承鹤有限合伙人4.000.37
王顺兴有限合伙人7.900.73
刘晓雷有限合伙人7.900.73
郭银涛有限合伙人10.000.93
卢和源有限合伙人3.950.37
刘洋有限合伙人3.950.37
王强有限合伙人3.950.37
李雪琴有限合伙人3.950.37
荣宇峰有限合伙人6.450.60
施勇有限合伙人10.000.93
潘静有限合伙人3.750.35
孙舒娟有限合伙人3.750.35
蒋爱民有限合伙人3.750.35
彭惊雷有限合伙人2.500.23
成常颖有限合伙人2.500.23
杨涛有限合伙人2.500.23
童辉有限合伙人2.500.23
黄路有限合伙人2.500.23
林朋远有限合伙人2.500.23
陈高有限合伙人2.500.23
合计1,075.00100.00

3、苏州芯同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

名称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9年9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胜、王俊、闵大勇
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3BDBX7
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廖新胜普通合伙人95.509.55
王俊普通合伙人69.156.92
闵大勇普通合伙人70.007.00
吴真林有限合伙人400.0040.00
肖啸有限合伙人64.956.50
周军有限合伙人42.004.20
许剑锋有限合伙人38.003.80
范英辉有限合伙人30.903.09
靳嫣然有限合伙人24.552.46
叶葆靖有限合伙人22.152.22
丁小伟有限合伙人18.601.86
刘恒有限合伙人18.451.85
赵润有限合伙人5.000.50
李青龙有限合伙人3.750.38
徐红有限合伙人3.750.38
赵磊有限合伙人3.750.38
吴天宝有限合伙人1.500.15
龚来俊有限合伙人1.500.15
梁志敏有限合伙人1.000.10
莫亚娟有限合伙人1.500.15
徐佳维有限合伙人1.500.15
胡东有限合伙人1.500.15
钟馨义有限合伙人11.501.15
苗霈有限合伙人10.001.00
储昭泽有限合伙人10.001.00
赵武有限合伙人10.001.00
李金旺有限合伙人10.001.00
叶秀玲有限合伙人7.500.75
彭义坤有限合伙人7.500.75
杨杰有限合伙人5.000.50
金峰有限合伙人3.500.35
谷飞有限合伙人3.500.35
黄盟有限合伙人2.500.25
合计1,000.00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苏州英镭、苏州芯诚、苏州芯同设立至今不存在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任何投资者、特定对象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将资产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向第三方支付管理费或绩效分成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苏州英镭、苏州芯诚、苏州芯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确认了股份支付的金额分别为13,294.60万元、525.66万元和572.84万元,其中2019年度的股份支付金额较大,对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影响较大,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吸引与保留优秀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人才,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稳定核心人员,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四)员工持股平台限售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华丰投资2,493.000024.512,493.000018.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苏州英镭2,010.000019.762,010.00001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长光集团887.00008.72887.00006.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国投创投(上海)801.52947.88801.52945.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伊犁苏新662.49466.51662.49464.89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璞玉投资654.00006.43654.0000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哈勃投资506.50044.98506.50043.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科院创投500.95594.93500.95593.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科创投469.00004.61469.00003.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达润长光300.00002.953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投创投(宁波)250.32182.46250.32181.85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苏州芯诚215.00002.11215.00001.59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橙芯创投200.38231.97200.38231.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州芯同200.00001.97200.00001.4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南京道丰19.81120.1919.81120.15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华泰长光华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6.00161.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1.7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198.17031.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0,169.9956100.0010,635.867578.44-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2,924.128121.56-
合计10,169.9956100.0013,559.9956100.00-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4,930,00018.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00,0001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8,870,0006.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8,015,2945.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24,9464.89%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武汉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40,000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5,065,0043.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5,009,5593.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690,0003.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武汉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92,844,80368.4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39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559.9956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085,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677,01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407,984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其中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长光华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投资者简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不含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1,017,00082,173,60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1,660,016134,129,292.80670,646.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2,677,016216,302,892.80670,646.46-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创新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确定本

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即最终跟投数量为1,017,000股。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48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长光华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11月19日

备案日期:2021年11月22日

备案编码:STE740

募集资金规模:13,48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持有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廖新胜董事、副总经理3,047.5022.61%高级管理人员
2王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673.8519.84%高级管理人员
3闵大勇董事长、总经理1,650.0012.24%高级管理人员
4叶葆靖董事会秘书753.505.59%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5丁小伟行政部经理746.005.53%核心员工
6吴真林副总经理710.005.27%高级管理人员
7李泉灵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626.404.65%核心员工
8刘恒产品线经理565.004.19%核心员工
9周立产品线经理553.454.11%核心员工
10郭新刚财务总监515.753.83%高级管理人员
11俞浩光学技术部经理460.003.41%核心员工
12刘锋副总经理415.253.08%高级管理人员
13肖啸工程主管401.502.98%核心员工
14蒋爱民IT技术部副经理241.801.79%核心员工
15范英辉资材部经理120.000.89%核心员工
合计13,480.00100.00%-

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对应的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13,480.00万元,本次共获配1,660,016股,最终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90%,获配金额为134,129,292.80元,对应配售经纪佣金为670,646.46元。

长光华芯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39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80.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销率

本次发行市销率为44.33倍。(每股营业收入按照2020年度营业收入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5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1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2.83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73,9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0,295.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3,616.92万元。

2022年3月29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3月29日止,变更后的累计

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35,599,956.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35,599,956.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18,626.02
审计及验资费用745.28
律师费用36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1.14
合计20,295.08

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3,616.9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19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9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677,01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337,48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337,48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885,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362,83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22,670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522,670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6740%,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54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衡审字[2021]026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1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衡专字(2022)00227号)。公司2021年度审阅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一、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2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审字(2022)0043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47,007.8040,692.0415.52%
流动负债(万元)27,844.0316,137.0672.55%
总资产(万元)98,335.4673,715.3833.4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0.4527.902.55%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5.1931.293.8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63,734.2150,648.1325.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274.9825.84%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42,908.8524,717.8673.59%
营业利润(万元)12,221.782,372.86415.07%
利润总额(万元)12,213.752,362.33417.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531.642,617.91340.4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7,237.50-1,459.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3390.2912289.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17-0.16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037.5812.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2.57-4.2216.7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116.49-1,911.3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1-0.19-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由于半导体激光芯片整体市场规模扩大、公司业务开拓进展良好等因素,公司收入规模快速扩大;同时,受益于进口替代进程加快,公司高毛利率的芯片类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公司2021年度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等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公司2021年末流动负债上升72.55%,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使得应付票据结算和应付账款规模相应增加,同时增加了短期借款以满足资金周转需求。

公司2021年末总资产上升33.40%,主要系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及装修支出导致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大幅增加。

二、2022年度1季度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合理预计2022年1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9,000万元至11,000万元,与2021年1季度收入7,745.14万元相比,增长率为16.20%至42.02%;预计2022年1季度可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与2021年1季度归属股东净利润1,895.79万元相比,增长率为5.50%至58.25%;预计2022年1季度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300万

元至2,000万元,与2021年1季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13.30万元相比,增长率为7.15%至64.84%。

前述2022年1季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经营模式、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模式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0548901040017202
2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0548901040016014
3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产业园支行0706678451120100017322
4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89030078801800001795
5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89030078801600001704
6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51583100001064
7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512906530910818
8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200650686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朱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长光华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25-83387699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时锐、朱辉

项目协办人:李悟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骏、刘一为、张鹏飞、李文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时锐,联系电话:025-83387709

保荐代表人朱辉,联系电话:025-83387904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时锐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华兴源创、蓝特光学、富淼科技、双一科技、江苏新能

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金智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灵珠宝、鹏鹞环保、国科微、大烨智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朱辉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中微公司、芯原股份、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兰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前51%的股东华丰投资、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方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投创投(上海)、璞玉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三、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3、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中科院创投、华科创投、达润长光、橙芯创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诚、苏州芯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发行人申报上市前12个月入股股东伊犁苏新、国投创投(宁波)、南京道丰、哈勃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伊犁苏新承诺如下: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三、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国投创投(宁波)承诺如下: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股东南京道丰承诺如下: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股东哈勃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本单位适用的其他规定。在上述锁定期内,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将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上述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闵大勇、王俊、廖新胜、潘华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九、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立群、齐雷、陆殷华、吴真林、刘锋、郭新刚、叶葆靖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玉国、谭少阳、李阳兵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四、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36个月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国投创投(上海)、伊犁苏新、璞玉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草案)》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等合法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3)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3)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第一大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2、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1)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第一大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第一大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1)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

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6 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回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三、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单位将根据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规定,依法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

调整)。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规则计算:

发行人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

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二、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一)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六)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为长光华芯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长光华芯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确认,对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众联评报字[2015]第1153号、众联评报字[2016]第1056号、众联评报字[2018]第1218号、众联评报字[2019]第1123号、众联评报字[2020]1022号、众联评报字[2020]1078号及众联评报字[2020]1210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四、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一、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二、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如下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

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华丰投资、苏州英镭及其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内容如下:

1、华丰投资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

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2、苏州英镭及其合伙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全体合伙人将不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发行人任职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为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长光华芯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本人保证,所做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立即停止与长光华芯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本人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长光华芯或者投资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四)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三、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股东哈勃投资、中科院创投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的其他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一、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

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四)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五)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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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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