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本行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事项具体内容见本行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经核查相关文件并现场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经认真考虑,同意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事项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经核查相关文件并现场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本行2021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经认真考虑,同意本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提名梁高美懿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行董事会提名梁高美懿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梁高美懿女士的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相关文件并现场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提名梁高美懿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提名刘守英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行董事会提名刘守英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守英先生的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相关文件并现场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提名刘守英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欣新
王欣新 | 黄振中 | 梁高美懿 |
刘守英
刘守英 | 吴联生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