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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日照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22-018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3月30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

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三)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解释第1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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