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修订后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修订后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修订编制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广信材料: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广信材料: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修订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唐雄: 周宇: 何华: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