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已考虑到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广信材料: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项目名称内容的修订考虑到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考虑到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项目名称内容的修订考虑了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