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及部分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本次发行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