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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2年3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泉股份”)
证券代码002671
注册资本566,510,368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3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付波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及其他水泥预制构件等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并提供相应售后技术服务;商品混凝土生产、浇筑、销售;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塑料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0号)核准,公司向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488,39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8,268,450.5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820,819.9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8月21日全部到账,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28号《验资报告》。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20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龙泉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龙泉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于2021年4月17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2年3月31日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仁军 李 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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