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21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2015年8月26日,公司同意控股孙公司郑州高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持股50%的郑州高新梧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水务”)提供不超过6,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梧桐水务实际担保金额为1,700万元。
3、2021年5月27日,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提供不超过2,8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嘉园环保实际担保金额2,850万元。
4、2017年3月31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光山县嘉园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山嘉园”)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嘉园环保为光山嘉园实际担保金额为3,270万元。
5、2017年5月16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嘉园”)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16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东山嘉园提供不超过2,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嘉园环保为东
山嘉园实际担保金额为3,209.02万元。
6、2020年8月20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嘉”)提供不超过7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福建恒嘉提供不超过9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嘉园环保为福建恒嘉实际担保金额为1,650万元。
7、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控股孙公司福建恒嘉为嘉园环保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福建恒嘉为嘉园环保实际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
8、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实现了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政策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相符,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政策,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调动积极性,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七、关于办理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办理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