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69 号
上海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周原、沈陶、章良德、张少军:
你们通过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或“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和3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显示,你们作为奥瑞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22日,从45.29%变动为36.15%,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9.14%。你们未在2020年7月持股比例变动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义务。在你们持股减少超出5%后的4.14%变动中,2.6531%系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4495%系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