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向1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81,102,941股,发行价格为27.2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5,999,995.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4,584,266.6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1,415,728.57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3月18日出具的《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6号)审验确认。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
1 |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 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 80,000.00 | 80,000.00 |
2 | 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4.5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 | 100,000.00 | 91,141.57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7,000.00 | 47,000.00 |
合计 | 227,000.00 | 218,141.57 |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
城石墨有限公司(原名“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珍珠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2年3月30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368280100100167886 | 2,183,374,647.42 | 募集资金总账户(待增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做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 |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珍珠山支行 | 43050166098609188888 | 0.00 |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
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 | 436302888013000256730 | 0.00 | 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4.5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53340180802067076 | 0.00 | ||
合计 | 2,183,374,647.42 |
注:1、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1,415,728.57,与上表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尚未置换的先期投入的发行费用以及银行存款利息。
2、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暂时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总账户中,尚未转出,后续将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至其他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分别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瑞超、杨逸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