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重要提示:
● 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期内,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73,774.2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229,153.32元,2021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4,229,153.32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422,915.33元,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60,935,518.75元。
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项目建设及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充裕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中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考虑到公司目前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持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充裕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发展质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的回报,经董事会研究,公司拟定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完工的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可以满足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增量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性。
今后,公司将更加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董事会意见
2022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2022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审核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现状、未来经营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留存利润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做法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