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证券”)重整投资人,拟向网信证券管理人支付现金15亿元用于清偿网信证券债务,并在重整完成后持有网信证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自查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具体期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
二、 自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为:
(1)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
(3) 标的公司网信证券及其相关知情人;
(4) 交易对方网信证券管理人即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知情人;
(5)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6)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 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就自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三、 自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除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余自查主体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中信证券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公司名称 | 期间累计买入 | 期间累计卖出 | 期末持股数量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996,300 | 1,300,852 | 17,538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0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38,300 | 34,600 | 3,700 |
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0899046258的自营账户外),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中信证券股东账号为0899046258的自营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买卖交易,均发生在2022年2月11日公司首次公告被确定为网信证券重整投资人之前,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的要求。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
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
中信证券已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说明和承诺:“本公司及知情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 结论
本次自查期间内,部分法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该等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外,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