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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吉电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1、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2、定价政策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二)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1、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预计2022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定价政策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三)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1、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2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

2、定价政策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

1、主要内容

为发展公司储能电站业务,助力公司储能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与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中吉慧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60%以现金方式出资。

2、定价政策

公司与合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经各方协商确定各出资方的持股比例和出资额度。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二)与国家

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公司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红

注册资金:人民币750,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持有公司1.24%股权,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三)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公司名称: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姚敏

注册资本:美元150,712万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国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融和租赁公司65%股权。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

(四)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9层3单元1002

法定代表人:刘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与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1、合作双方

甲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

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

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伍拾 亿元。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

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

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玖

拾 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

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

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

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3、双方的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

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

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

33条规定的情形;

②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

定的要求;

③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④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⑤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⑥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⑦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⑧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⑨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⑩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

平台,办理公司系统内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预计2022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三)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

相关合作机构,和吉电股份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

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注册地址:长春市(以工商注册为准)经营范围: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电机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集成电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各出资方的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
拟出资额出资形式
出资期限所占股比

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0万元 现金

公司注册成立60日内

60%

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0万元 现金 20%3 北盛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现金 10%4 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 500万元 现金 5%

中吉慧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500万元 现金 5%合计 10,000万元 100%

日常管理权分配: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吉电股份提名3人(含董事长1人),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名1人,北盛股份有限公司提名1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吉电股份、中吉慧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各提名1人,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吉电股份提名;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和《关于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和《关于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1)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2)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贷款业务

①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2021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4号)充分反映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3)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实

现融资多元化,保证资金需求和资金供应安全。……

(5)关于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吉慧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作方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发展公司储能电站业务,发挥各自优势,共享优质资源。

3.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

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均可帮助公司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有利影响。

(3)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租赁业务可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

(7)公司为发展公司储能电站业务,与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合

作方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合资公司——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共享优质资源,实现互利共赢,助力公司储能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和《关于成立吉电智晟储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其中,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齐百钢 王新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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