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长华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06,35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999,198.5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26,232.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972,966.1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0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999.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 35,894.77 | 35,894.77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2 | 汽车冲焊件(广清产业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26,224.58 | 26,224.58 |
3 | 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 | 13,880.57 | 13,880.57 |
总计 | 75,999.92 | 75,999.92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97.30万元,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人民币75,999.92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 35,894.77 | 35,894.77 | 35,192.15 |
2 | 汽车冲焊件(广清产业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26,224.58 | 26,224.58 | 26,224.58 |
3 | 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 | 13,880.57 | 13,880.57 | 13,880.57 |
总计 | 75,999.92 | 75,999.92 | 75,297.3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 35,192.15 | 12,556.76 |
汽车冲焊件(广清产业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26,224.58 | 6,725.3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 | 13,880.57 | 2,378.69 |
总计 | 75,297.30 | 21,660.78 |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60.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长华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柳以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