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准则解释”),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15号准则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5号准则解释一是明确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二是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公司自2019年开始利用资金中心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相应会计处理、列报与15号准则解释完全一致,对本公司本年“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报表项目不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及确认本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五、报备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