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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四川成渝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各位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上述议案中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制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时,董事会

认真研究和讨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股东相关意见、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该议案还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2021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1

元(含税),并将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用于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2009年7月A股上市后,自2009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进行了现金分红。2012年8月,公司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要

求,于《公司章程》中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订,依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公司于《公司章程》中就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并获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于《公司章程》中拟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该议案于2017年11月14日本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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