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依法享有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临时提案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规范运作2.1.5)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通知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审议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在发布通知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应确定在会议召开日前的7个工作日内,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并公告,不得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的办公地,即重庆两江新区黄环北路10号1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设置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只能授权委托1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对审议事项的表决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处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的指定处。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该年度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签到处登记,工作人员根据股东拟发言事项,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
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记录席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二)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
1.提问与审议议题无关;
2.提问的事项有待调查;
3.提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4.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四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就点票、计票等事项及会议出现相关必要情况时,决定会议休会。会议休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关人员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其它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服从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会议秘书处的安排,遵守会场秩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可采取强令退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等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以明显文字载明拟审议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参与该项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二)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不计入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交付关
联股东的会议表决票中应删除关联交易表决栏或在该表决栏中注明不表决。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向会议明确说明该项交易的性质为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不参与该项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等事由。
(四)在会议表决后进行计票时,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中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
(五)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表决结果宣布人宣布关联交易表决结果时,说明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六)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情况;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未参加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提名人并应按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对候选人详细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责任。
提名人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其提案和所附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或补充通知公告中披露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的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下,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三) 在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
(四)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五)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六)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机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4、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2、3项的规定执行。
现场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在汇总网络投票情况后,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五十八条 除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将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投票表决的结束时间。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组织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根据会议召集、召开情况,出席情况、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制定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拟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提案的,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自会议结束立即就任。在每届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期间,对董事、监事进行改选或增补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