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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远达环保 编号:临2022-017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原信息披露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制度条款
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严禁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增“第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新增“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通过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新增“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其他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新增“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新增“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新增“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新增章节“第五章 直通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交所确定。公司信息批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上交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交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交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新增章节:“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新增“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新增“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新增章节“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开始将本单位季度、半年及全年的以下经营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 (二)新签订单数量及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数量及金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数量及金额; (三)截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 (四)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业务模式、开工日期和工期、工程进度、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
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应当披露合同金额和业务模式,及按照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各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相关程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各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各控股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各控股子公司应关注涉及本单位的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提请公司启动披露或澄清程序。”
新增章节“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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