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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远达环保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信息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本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

原则披露信息,但法律规定不宜披露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免予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严禁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所属单位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凡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向公众公告的信息为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首先,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披露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报送。

其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时: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或出售资产产生的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上述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时,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八、重要合同(涉及的数额达到第六项所述标准的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金额或 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涉及的数额达到第六项所述标准的),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投资行为;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的影响;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金的;

二十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的;

三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提供定期报告所需材料,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全文;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并签署意见;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为: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组织书面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或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审批;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其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和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有关文件,应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定期报告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公告时间通知;

(二)临时报告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为该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为:

(一)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二)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三)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四)临时公告应当于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研究决定事项是否属于应公开披露信息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公开披露信息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它对外报告或报表若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通过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其他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四、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直通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交所确定。公司信息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上交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交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交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公平与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因工作需要,公司任何人均不得打听、传播公司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条 若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已经泄露,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扩散,或者立即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各部门或其他人不得擅自就公司相关信息答复投资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咨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开始将本单位季度、半年及全年的以下经营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

(二)新签订单数量及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

完工订单数量及金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数量及金额;

(三)截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

(四)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业务模式、开工日期和工期、工程进度、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

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应当披露合同金额和业务模式,及按照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各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相关程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各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各控股

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各控股子公司应关注涉及本单位的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提请公司启动披露或澄清程序。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一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1幢;邮编:401122)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3—65933055;传真电话:023—65933000。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各所属单位若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纳入年度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七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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