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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皮玻璃:耀皮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十届6次董事会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没有发生逾期情况。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发现的问题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控现状。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情况、资金需求、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可以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处置部分无使用价值的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可以更为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聘用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聘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规要求。我们未发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工作人员在2021年度的审计中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2、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履行充分、恰当。

3、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的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支付其相应的报酬。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系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所需,系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郑卫军、李鹏、马益平

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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