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按照上述《实施问答》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颁布的上述《实施问答》。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四)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期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实施问答》指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执行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按此变更执行,并对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追溯调整。本会计政策变更对2021年和2020年的公司主要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
2021年 | 2020年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 | 母公司 | |
营业成本 | 23,991,745.83 | - | 53,712,008.02 | - |
销售费用 | -23,991,745.83 | - | -53,712,008.02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3,991,745.83 | - | 53,712,008.02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3,991,745.83 | - | -53,712,008.02 | - |
注:两年金额变化较大主要系公司2020年8月出售天士营销股权所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不会对当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