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出口业务量较大,出口业务所涉及结算币种汇率有一定浮动。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规则,订立了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交易限额,有效控制了风险。公司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我们认为《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中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外部市场需求变化及最终客户的订单变化导致了上述采购和销售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六、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人民币
646.24万元,全部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36%。除此之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可控。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进而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1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于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我们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申请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九、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分红,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遵循了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成果的原则,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关于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缩减项目规模、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延期等一系列调整计划是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策,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募集资金调整事项。
十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凯军 费锦红 翁胜斌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