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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

公告

鉴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公告编号:2022-025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告编号:2022-025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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