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号)批复,中简科技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39,564,78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55元,每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2.8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85,186,430.96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3月11日将投资者缴纳的认股款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564,787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000135号)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与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公司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1,999,999,982.85元,光大证券本次承销保荐费用共计13,880,000.23元(不含税),公司前期已预付1,000,000.00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其余应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2,880,000.23元后的余款人民币1,987,119,982.62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截止2022年3月1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账户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 光大证券 | 8110501014001917014 | 99,355,999.98 | 高性能碳纤维及织物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 光大证券 | 634525135 | 695,491,982.85 | |
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 光大证券 | 13150000001621712 | 99,355,999.98 |
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春江支行 | 光大证券 | 83700188000061408 | 99,355,999.98 | |
公司 |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光大证券 | 496277400764 | 397,423,999.93 | |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光大证券 | 519902174110704 | 596,135,999.90 |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 光大证券 | 8110501014001917014 | 99,355,999.98 | |
合 计 | 1,987,119,982.62 |
三、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有关各方
甲方: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条款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碳纤维及织物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以上银行与中简科技、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