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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他重要因素,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公司保持盈利及长期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

公告编号:2022-021安排。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及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首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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