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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公告编号:2022-018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内容,我们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

公告编号:2022-01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注重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我们认为:该项预案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填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填补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内容,我们认为:该项填补回报措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我们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

公告编号:2022-018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的编制

公告编号:2022-018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公司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其责任与义务。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预估的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公告编号:2022-018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审议事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建林、史莉佳、彭兵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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