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日照兰花冶电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日照兰花冶电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已经组建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对下属晋城地区煤矿的煤炭销售业务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统一管理。为避免煤炭销售业务重叠,经公司第七次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日照兰花冶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兰花”)100%股权转让给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我们认为,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客观、公允的反映了日照兰花资产价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日照兰花全部股权转让给晋城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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