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年4月22日
目录
股东大会议程 ...... 3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5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1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7
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18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22
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24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29
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 44
修订《公司章程》 ...... 45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 54
金融债券发行安排及授权事项 ...... 6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64
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 70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81
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97
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100
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105
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110
2021年度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115
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报告 ...... 122
大股东评估报告 ...... 124
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00会议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本行三楼多功能厅主 持 人: 董事长 庄广强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各项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7、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8、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9、修订《公司章程》
10、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11、金融债券发行安排及授权事项
1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3、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三、听取报告
1、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3、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4、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5、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6、2021年度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7、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报告
8、大股东评估报告
四、股东质询
五、投票表决、计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大会结束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采用现场投票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弃权”或“反对”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八、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本行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一: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董事会科学研判内外部发展环境,坚持立足长远,坚定“三农两小”市场定位,带领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扎实苦干,保障本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情况和本行年度经营状况,形成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是公司改制成立二十周年、上市五周年,也是第七届董事会开局之年。面对更趋严峻的外部环境和经营压力,董事会坚持战略定位不动摇,用长远眼光辩证分析内外部形势,准确判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业务规模持续增长。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2466亿元,增长18.16%;总存款1827亿元,增长15.07%;总贷款1628亿元,增长23.59%。二是经营质效保持稳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55亿元,同比增长16.3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8亿元,同比增长21.34%;不良贷款率0.81%,较年初下降0.1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531.82%,较年初提升46.49个百分点。三是市场份额走在本地前列。常熟地区存款市场份额较年初提升0.78个百分点至30.10%,连续十一年领跑,贷款市场份额较年初提升0.07个百分点至15.62%,连续六年领跑。四是品牌价值稳步提升。公司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位列第423位,“全球千强银行”榜单中位列第435位,连续四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协会“陀螺”体系评价县域农商行综合得分第一。现将董事会2021年主要工作总结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1年主要工作总结
(一)保持战略定力,三年规划稳步开局
2021年,董事会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定位不偏离,坚定普惠金融道路不动摇,始终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积累差异化发展优势,新三年规划稳步开局。
一是探索“党建+金融”新模式。与常熟市1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实现“总对总”结对共建,基层党组织与327家单位结对共建,结对覆盖率100%,联合开展各类共建活动超1000次,选派274名党员干部赴共建乡镇挂职,走访企业超2万户。开展“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推进服务“三民”工程,完成29个签约走访村网格的数据落仓。
二是打开转型发展新局面。以零售转型为方向,以提高人均创利为目标,启动“融合发展”改革,在县市接壤、城乡结合的金融供给相对不充分边远地区设
立普惠金融四大试验区,坚持市场化考核、移动化展业、综合化服务,搭建线下服务网络和线上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实现普惠金融业务、产品、服务、区域“四个全覆盖”。至2021年末,公司个人贷款占总贷款之比61.02%,提升4.01个百分点,个人经营性贷款占总贷款之比39.85%,提升2.95个百分点。
三是孵化业务发展新触点。零售业务重点推进网格化客户管理、“金融+生活”本地服务圈、财富管理三大工程,建成174家普惠金融服务点,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依托“网点-分理处-服务点”行程的点线网络,打造“5分钟”金融生态圈;公司业务做小做深,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服务新型农业主体及特色产业客户891户、29.8亿元,支持粮食种植生产主体7000余户、近15亿元,支持“千村美居”、村级经济组织近10亿元。整合成立资金营运中心,聚焦交易银行建设,开展多元化资产交投,搭建特色理财产品体系。本地、异地、村镇银行三轮驱动,释放创收潜能,共同打造集团战斗群。
(二)巩固管理效能,公司治理高效运转
2021年,董事会全体成员勤勉尽责,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切实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有力保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转。
一是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对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梳理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等,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和日常经营合规性。
二是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2021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18项;召开董事会例会4次,临时会议2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45项;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1次。董事会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最终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权益。全年组织董事赴分行、村镇银行、镇江农商行等机构开展专题调研2次,通过贴近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加深对公司经营实际的了解,进一步提升履职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三是补齐公司治理短板。对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和《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主动查找在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不足,明确改进思路与工作举措,改进公司治理薄弱环节,确保公司治理合规有效。
(三)坚持审慎经营,风险管控固本强基
2021年,董事会坚持“收益与风险平衡、风险收益最大化,促进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有效实现”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不断增强底线思维和风控意识,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一是夯实风险管理基础。2021年,董事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等专项制度,以制度建设的确定性有效对冲外部风险的不确定性。深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实现投资业务全流程系统管控。加强科技风险管控,开展网络安全大排查、支付业务、电子业务应急演练等。
二是深化合规银行建设。董事会持续深化合规银行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制定《合规银行建设2021-2023年工作规划》,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聚焦内控合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和应对之策,积极借鉴先进同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从流程、授权、机制上补短板,扎紧扎牢合规案防制度笼子。
(四)提升信披质量,投关管理量质齐升
2021年,董事会高质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展示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形象,持续深化与投资者互动,积极主动做好市值管理。
一是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要信息经营情况,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2021年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41份、其他制度性文件29份,信息披露工作连续三年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A级。
二是主动开展投资者沟通。董事会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多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良性互动,2021年组织上市五周年投资者开放日活动,全年接待投资者调研74批次,机构投资者583家次、681人次,参加机构策略会27次,一对多交流369次,399人次,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52次,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在《证券时报》举办的第十二届天马奖-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评选中,荣获“最佳董事会”奖。
(五)强化资本统筹,服务实体动能充足
2021年,董事会合理统筹业务发展和资本补充,根据资本管理三年规划适时
启动新一轮再融资,确保资本充足率处于良好水平并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一是履行资本管理职责。制定《资本管理规划(2021-2023年)》《资本应急管理办法》,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和报告,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促进资源配置向重点领域、重点客户倾斜,推进业务发展向轻资本转型,提升财富管理、交易银行等轻资本业务比重。二是推进外源资本补充。在不断增强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的同时,结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资本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在充分论证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目前,公司公开发行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获江苏银保监局核准,正在履行证监审批程序,后续将积极推进发行事宜,确保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动能。
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公司加快实施三年规划的攻坚之年。董事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三农两小”中心,坚持零售转型方向,实现公司业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普惠金融转型攻坚。董事会将坚持立足“三农两小”市场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实施客户提升工程,以抓核心客户为重点,从产品思维向客户思维转变,对客户进行分类分层管理,通过差异化施策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实施乡村振兴工程,充分利用党建共建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继续探索“党建+金融”服务新模式,融合线上与线下、金融与生活,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全覆盖的综合服务。实施财富管理工程,以“满足普惠小微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主线,建设“品牌、产品、营销”三大服务体系,打造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具备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特色普惠银行。
围绕“三化”转型,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董事会将持续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公司综合化、数字化、生态化转型,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根据“总行管总、部门主建、机构主战”的原则,全面推进融合发展。目标任务综合下、服务经理综合做、产品融汇综合推,通过综合化服务,一站式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加快落地新一代核心系统、财富管理系统、网络营销系统等重点科技项目,加强线上精准营销、推进智慧厅堂转型、建设AI银行,通过数字化服务,全方位提升客
户使用体验。将手机银行、常银生活、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嵌入外部政务、生活、生意场景,通过生态化服务,为客户编织起“金融+便民”的全方位服务网络。
坚定“轻资本”发展道路,推动战略目标落地见效。董事会将统筹风险抵御与资本管理,进一步完善以资本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资本配置与价值创造挂钩,引入资本成本核算,引导全行大力发展轻资本耗用、零资本耗用业务,深挖国际业务、票据业务、资金交易等业务的发展潜力,构建轻资本、弱周期的发展新引擎,依靠内源资本积累,实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议案二: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持续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进行有效监督,强化对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监督,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了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监事会主要工作
(一)规范运作,组织参与各类会议
一是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4次。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核意见》《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核意见》等24项议案,听取审阅报告49项,独立发表监事会意见建议,有效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二是组织召开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2021年度监事长履职考核办法》等10项议案。三是组织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费用管理专项检查风险意见》《数据治理专项检查风险意见》等12项议案。四是组织监事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与会监事认真监督18项议案的审议过程,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工作报告,监事会办公室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会并参与计票监票工作,一体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五是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4次,行办会24次,招标会、财审会50余次。通过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与董事深入探讨《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42项议案,切实履行监督董事会决策职责;通过列席行办会等经营管理会议,第一时间掌握重大经营活动信息,对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开展监督的同时,持续跟进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围绕主责,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除派员列席董事会、管理层会议外,通过调阅、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议资料,完善履职监督档案等方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的2020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形成相关履职评价报告,并向股东大会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2021年上半年董事会和经营层合规履职开展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持续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二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督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变化等情况进行关注,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监督;对财务费用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查找分析问题隐患,从4个层面提出11条风险管理意见。三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合规报告,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并发表意见;对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的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并进行跟踪;充分利用内部监督资源,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监督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持续加强风险管理监督。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了解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管理现状、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强化监督,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督,开展呆账贷款核销专项审计、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监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了解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数据治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5项风险管理意见;对公司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评估,针对发现的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五是持续加强信披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把好信披材料的复核关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义务进行监督。
(三)深入调研,不断丰富监督手段
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管理、政策落地等重要课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特别是通过了解基层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
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为高层决策提供参考。3月,组织监事与董事赴泰州分行,与泰州分行、兴化支行、高港村行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在差异化竞争、小微团队与支行融合发展、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面临的困难挑战,切实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系统性与科学性。9月,再次组织监事与董事赴战略投资单位镇江农商银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走访网点、与基层员工座谈等,深入了解其发展现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推进公司对镇江农商银行技术支持与业务合作提供参考。
(四)勤练内功,不断提升履职水平
合理制定并序时推进监事会及其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公司实际,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切实保障和发挥提名与履职考评、监督2个专委会的议事和监督职能,提升监督委员会排查各类风险的效能;通过组织监事参与董事会会议质询讨论、联合董事调研实践等,持续提升新一届监事履职能力。
二、2021年监事会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报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度财务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重大投资情况
对报告期内的重大投资事项,监事会未发现内幕交易或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规章、规定,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交易结果公允,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和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六)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内容,监事会没有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2022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2年是公司加快实施新三年规划的攻坚之年。监事会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着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精神,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以推动公司合规稳健发展为目标引领,深入开展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内控监督和风险管理监督;以专项审计检查和调查研究为抓手,持续丰富监督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为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高效运作,持续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
一是提高例会质效。每季度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类议案,审阅各类报告。适时召开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年各专委会不少于2次),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议事作用,不断提升监事会议事质效。二是深化参会监督。积极列席相关会议,提高监督的时效性与科学性。规范组织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加强对会议议案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有针对性派员列席经营层会议,重点监督重大经营决策,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三是做实专题调研。全年组织监事开展调研2次,及时了解基层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出具调研报告。
(二)聚焦重点,持续提升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一是持续对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并形成履职评价报告。二是对内控执行情况和岗位责任落地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围绕公司实施“三大工程”(客户提升、乡村振兴、财富管理)和加快“三
化转型”(综合化、数字化、生态化),联合公司审计、风险、合规、纪律监督等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风险点的检查评估。三是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开展审验分析,并对信息披露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协助董事会把控信披质量;对2021年财务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评估。
(三)完善机制,持续夯实监事会的履职根基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全面梳理保障监事会履职的各项内部制度,查漏补缺,进一步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强化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组织监事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储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加强同业交流和专家指导,创新形式,查找不足,开阔思路,学习借鉴先进做法,不断提升业务实操能力。三是强化沟通协调,监事会在履行好监督这一基本职责的同时,畅通与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管层及其成员之间的交流,进一步优化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
议案三: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告内容详见2022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附件: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议案四:
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各位股东:
本行制定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公司改制二十周年、上市五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面对更趋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复杂的发展任务,集团上下凝心聚力、沉着应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守“三农两小”的市场定位,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战略和大零售转型,统筹各方、质效并举,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结合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本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本行拟定2022年度财务预算。根据董事会意见,现将本行2021年度决算方案和2022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一)集团主要经营指标
1、资产总额2,465.8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78.98亿元,增幅18.16%,预算执行102.74%,主要由于本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以服务下沉推动零售银行转型,倾斜小微信贷资源,创新开展普惠试验田,信贷规模保持增长。
2、负债总额2,254.4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58.68亿元,增幅18.92%,预算执行102.48%,主要由于本行全员稳抓存款,存款规模稳固增长,同时提高主动负债管理,优化整体负债结构。
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85亿元,增幅21.34%,预算执行115.56%,主要由于本行积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息差企稳回升,同时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工作,盈利能力保持提升。
4、主要指标情况:
总资产收益率1.03%,较上年同期提高0.05个百分点;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62%,较上年同期提高1.28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95%、10.21%;
存贷比:报告期末存贷比89.09%,较上年末提高6.14个百分点。
风险控制指标:不良率0.81%,较年初下降0.15个百分点;拨贷比为4.33%,拨备覆盖率为531.82%,均高于监管标准。
(二)母公司主要经营指标
1、资产总额2,159.8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15.21亿元,增幅17.09%。其中:贷款总额1,335.0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43.89亿元,增幅22.35%。
2、负债总额1,968.2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98.60亿元,增幅17.88%。其中:存款总额1,534.1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69.47亿元,增幅12.42%。
3、净利润20.2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48亿元,增幅20.72%。
4、不良率0.79%,较上年同期降低0.16个百分点;拨贷比为4.67%,拨备覆盖率为594.57%,均高于监管标准。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行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集团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银行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银行经营成果和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
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合并口径)
展望2022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疫情阴霾挥之不去、国际格局加速演变,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本行在制定2022年经营预算时,重点关注去年全年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结构、战略发展规划、机构人员发展情况等因素,同时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多层次影响。预计2022年末本行资产总额将突破2,75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亿元,较同期增幅20%。
(一)2022年资产负债预算
预计2022年末总资产2,750亿元,总负债2,520亿元,所有者权益230亿元。
1、资产状况
全行总资产预计年末余额达2,750亿元,较年初增幅12%。
2、负债状况
全行总负债预计年末余额达2,520亿元,较年初增幅12%。
3、权益状况
全行所有者权益预计年末余额达230亿元,较年初增幅9%,主要原因是净利润留存。
(二)2022年利润预算
预计2022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亿元,增幅20%。2022年,本行将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三农两小”中心,坚持零售转型方向,走“轻资本”的创新发展道路,加快推进客户提升、乡村振兴、财富管理三大工程,不断提升综合化、数字化、生态化水平,实现全行业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议案五: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各位股东:
本行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度,本行(母公司)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税前利润总额2,292,384,231.71元,所得税费用267,546,424.12元,当年实现净利润2,024,837,807.59元。年末未分配利润额为1,818,503,059.05元,可供分配利润3,843,340,866.64元。
本行就2021年度利润提出如下分配方案: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2021年末本行法定盈余积已经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不再提取。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末本行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已经超过风险资产余额的1.5%,不再提取。
3、综合考虑本行资本充足率状况、股东投资回报及本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本行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
议案六:
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本行对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进行了预计,并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一、关联方介绍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组建于1987年4月1日,截至2021年12月末,总资产116,657.57亿元,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9,646.47亿元,存款总额70,397.77亿元,贷款总额65,604.00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693.90亿元,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875.81亿元。
(二)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78.83亿元,为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交通能源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发建设、市场配套服务等。截至2021年9月末,总资产280.71亿元,资产负债率
66.72%。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62亿元,净利润0.57亿元。
(三)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成立于1981年3月3日,注册资本38,13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研发、制造和销售中高压配电开关及控制设备、低压配电开关及控制设备、专用低压电器、电器传动自动化电器设备、电力控制或配电用电力板、盘、控制台、控制柜、电力集成电路、继电器等。截至2021年12月末,总资产34.84亿元,资产负债率27.96%。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8.08亿元,净利润7.2亿元。
(四)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9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冷冻设备、制冷设备、压缩机、换热设备、机床设备、电子产品、电动机及配件、电动车辆等。截至2021年12月末,总资产11.61亿元,资产负债率57.05%。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03亿元,净利润877万元。
(五)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
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01月05日,注册资本6,58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住宿服务;理发、美容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12月末,总资产10.64亿元,资产负债率48.93%。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9,071万元,净利润3,097万元。
(六)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1日,注册资本179,46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资产租赁;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项目投资运营服务。截至2021年9月末,总资产54.87亿元,资产负债率72.93%。至2021年9月实现营业收入2.24亿元,净利润3,813万元。
(七)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47亿元,主要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87.24亿元,资产负债率58.97%。2021年9月实现营业收入5.38亿元,利润0.4467亿元。
(八)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注册资本9.8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企业科技孵化;园区管理与服务;项目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设计;提供展览展示活动;提供停车场服务;花卉、苗木的种植、养护和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17.46亿元,资产负债率43.29%。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577万元,净利润48万元。
(九)中电常熟配售电有限公司
中电常熟配售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8日,注册资金20,001万元,经营范围:供电、配电、售电业务,电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充电桩设计、施工,销售运行维护服务等。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23,142万元,资产负债率4.52%。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6,532万元,净利润1,682万元。
(十)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注册资本
15亿元。截至2021年12月末,总资产252.77亿元,所有者权益30.08亿元,存款总额189.42亿元,贷款总额153.24亿元,营业收入11亿元,净利润0.92亿元。
(十一)关联自然人
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行13名董事、6名监事、6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名离任未满12个月的董事以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239人,认定为关联自然人。
二、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一)贷款/债权投资类关联交易
2021年度,我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贷款/债权投资类关联交易均在年初预计额度内。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如下表: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2021年关联交易情况 | 2022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1 |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0亿元,年末债权投资余额0.3亿元。 | 流动资金贷款、债权投资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10亿元。 |
2 |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5亿元,年末无贷款余额。 | 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5亿元。 |
3 | 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5亿元,年末贷款余额0.9亿元。 | 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1.5亿元。 |
4 | 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2亿元,年末贷款余额1.091亿元。 |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1.8亿元。 |
5 | 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亿元,年末贷款余额0.925亿元。 |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2亿元。 |
6 | 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4亿元,年末债权投资余额1.4亿元。 | 债权投资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4亿元。 |
7 | 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 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0.9亿元,年末贷款余额0.84亿元。 |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0.84亿元。 |
8 | 中电常熟配售电有限公司 | 2021年四季度新入关联方名单,本行授信额度0.3亿元,年末无贷款余额。 | 全额银票、贴现等业务,预计额度不超过0.6亿元。 |
9 | 关联自然人 | 2021年度单户预计额度0.05亿元以内,总额度0.5亿元以内,年末 | 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单户预计额度不超过0.05亿元,预计 |
贷款余额0.000459亿元。
贷款余额0.000459亿元。 | 额度不超过0.5亿元。 |
合计
合计 | 26.24亿元 |
注:上述2021年末贷款和投资余额含应计利息,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
(二)同业往来/中间业务类日常关联交易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2021年关联交易情况 | 2022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年末存放同业款项余额1.02亿元,卖出回购余额5.00亿元,衍生金融工具-利率互换净额0.28亿元,衍生金融工具-外汇远期净额0.11亿元,万元,衍生金融工具-掉期净额-0.05亿元。 | 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拆出资金、拆入资金、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预计额度不超过18亿元,集团总额度不超24亿元(含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2 |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存放同业款项0.017亿元 | 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拆出资金、拆入资金、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预计额度不超过6亿元。 |
注:1、上述关联交易余额含应计利息,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
2、交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对应的名义本金分别为58.03亿元、5.29亿元、4.49亿元。
议案七: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独立、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本行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现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独立、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三条 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本行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五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体制。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定义的关联方。
第八条 本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利益、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五)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等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 授信类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第十一条 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及其收(受)益权买卖、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二条 服务类关联交易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第十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含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五条 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本行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第十八条 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十九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股权为质押的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
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内部管理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关联交易规定及政策,审议重大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查工作,以及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本行关联交易额度实际控制标准的制定、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日常信息统计、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审批一般关联交易,特别重大、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一般关联交易应向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每年一次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由风险管理部门按季汇总后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人或关联方进行审查时,应对关联人或关联方的资信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的人员,本行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问责情况报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行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每半年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董事会作专题报告。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含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行行长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内容,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部门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四十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含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本行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际操作及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本行董事会。
附件:
1.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范围
2.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范围
附件1: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范围
一、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3.3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6.3.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3.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2: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范围
一、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贷款、信贷承诺、证券回购、拆借、担保、债券投资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6.3.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议案八:
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德勤华永是国内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以往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德勤华永的服务质量、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的判断,拟续聘德勤华永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0万元,与上年持平,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与上年持平。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九:
修订《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1 |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 (十五)结汇、售汇;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 (十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 (十五)结汇、售汇;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 (十七)代理销售基金; (十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本行实际 |
2 |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本行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称“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可按发行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之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本行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第四十三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 | 第四十三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
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五)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七)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给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 (九)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 |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
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
规行为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义务。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4 | 第四十七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 | 第四十七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5 |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下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9名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 |
7 | 第六十四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 | 第六十四条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 |
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8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9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10 | 第九十五条 ……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九十五条 ……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1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条 |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师专业人士。 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1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2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撤换。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
1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2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累计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应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本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5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在超过2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累计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应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本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在超过2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在本行任职累计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应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本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 |||
14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13至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本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0名(含独立董事5名)。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1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二十八)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三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二十八)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三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三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责。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 |
16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该召开一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 行长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行长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 |
17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告、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告、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采用书面传签表决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18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 |
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19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形式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涉及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和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且应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采取通讯表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次表决;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议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 (四)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决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涉及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和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且应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采取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次表决; (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议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 (四)书面传签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决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的,应当说明理由。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 |
2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行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士担任,其中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1/3。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行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士担任,其中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1/3。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 |
21 |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本行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各2名,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 |
22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知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 |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 | |
23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 |
2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
25 |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 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还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授权董事会根据银保监部门审批意见作适当修改)后方能生效。
议案十: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制度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在5家境内外企业兼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具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三)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义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八)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十一)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十二)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十三)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四)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五)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六)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七)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
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九)不具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行违反本条及第八条规定选举的独立董事,该选举无效;若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及第八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第十条 因严重失职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款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的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任前辅导,并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确保符合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当报有关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外部监事的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本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行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
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银保监会。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或因独立董事资格被取消、罢免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前述文件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本行股东大会选出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时生效,在此以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外,尚具有以下特别职责和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及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若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的,应经其一致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
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本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本行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本行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必要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议案十一:
金融债券发行安排及授权事项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本行拟对2022-2023年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予以统一规划,以实现更为灵活的负债管理,推动业务有序发展。具体如下:
一、2022-2023年发行规划
本行计划在2022-2023年间发行金融债券不超过40亿元。金融债券的求偿权等同于一般负债,包括普通金融债券和专项金融债券,专项金融债券包含“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绿色”金融债和“双创”金融债等品种。不包括二级债、可转债等资本补充型债券。
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管层确定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具体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金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限、发行定价和资金用途等事项。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规定,本行编制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编制基础
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的。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到账时间和存放情况
(一)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60号文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9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人民币
4.28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发售222,272,79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951,327,571.16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共计人民币25,637,171.99元后,本行实际共收到上述A股的募股资金人民币925,690,399.17元,扣除由本行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1,176,625.91元。
上述资金于2016年9月26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7号验资报告。
本行将前述募集资金存放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账号为101220001016582325。初始存放金额为人民币925,690,399.17元,其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11,176,625.91元已于2016年9月30日划转,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7年1月26日销户。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15号文核准,本行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0,000.00元后,本行实际共收到上述募股资金人民币2,961,000,000.00元,扣除由本行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4,591,000.00元。
上述资金于2018年1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验)字[2018]第ZH10003号验资报告。
本行将前述募集资金存放在本行的专用账户中,账号为101210001018487269。初始存放金额为人民币2,961,000,000.00元,其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54,591,000.00元已于2018年1月29日划转,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8年6月4日销户。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
1、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911,176,625.91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911,176,625.9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6年:911,176,625.91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 差额 | ||||||
1 | 补充核心 一级资本 | 补充核心 一级资本 | 911,176,625.91 | 911,176,625.91 | 911,176,625.91 | 911,176,625.91 | 911,176,625.91 | 911,176,625.91 | - | 不适用 |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2,954,591,000.0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954,591,000.0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8年:2,954,591,000.00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 差额 | ||||||
1 | 补充核心 一级资本 | 补充核心 一级资本 | 2,954,591,000.00 | 2,954,591,000.00 | 2,954,591,000.00 | 2,954,591,000.00 | 2,954,591,000.00 | 2,954,591,000.00 | - | 不适用 |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四)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扩大本行净资产,提升本行的持续盈利能力。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后,资本充足率提升,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前次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议案十三:
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各位股东: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关农商银行公司治理基础工作要求,对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附件: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行为,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计划,积极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要求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本行《章程》所列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监事长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
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第二十六条 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行长室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行长室有效落实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本行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本行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本行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结合高管人员的分工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高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在组织开展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优化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以包括高管人员自评、高管人员互评、行长室评价、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本行应当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长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第三十五条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资料分析指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行评价。
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表现评价打分。
座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结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行长室评价情况,依据本办法评价标准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分别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最终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本行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本行《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本行《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本行《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本行《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人。
第四十二条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和本行《章程》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报告一: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报告,详见附件。2021年度在公司履职的独立董事共五位,分别是:蒋建圣、张荷莲、袁秀国、吴敏艳、蔡则祥。
独立董事蒋建圣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蒋建圣,1971年出生,现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享有权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听取报告、研读资料、质询讨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年累计工作时长15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亲自出席会议5次;作为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并主持了3次委员会会议;作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出席了7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材料,全面了解各项议题背景,在会上与各位董事研究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建议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整体了解。2021年3月,赴泰州分行、兴化支行、高港兴福村镇银行、宿城兴福村镇银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省内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2021年5月,
参加江苏省内上市公司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独董履职能力。
(三)学习和其他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监管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高管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本人重点关注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从科技自动化替代和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两方面,破解公司成本收入较高的难题。二是建议发力理财、财富管理等业务,大力提升中收占比,探索理财子公司的发展模式。三是建议线上+线下齐发力,在筑牢线下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打造线上场景化金融、引流拓客,加快提升线上业务占比,改善业务结构。公司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公司进一步加快场景化建设,依托基层网点和普惠金融服务点,采取银企合作、异业联盟等形式,开展飞燕集市活动,为基层网点引流拓客。二是公司完善财富管理体系,推动营销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打造专家团队、产品经理、客户经理三层营销支持体系,培养专业投顾能力。三是公司针对常熟城区、乡区、非常熟地区特别是地级市市场,差异化制定理财、财富管理的客户服务模式。
2021年度,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8项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本人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任期内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独立董事袁秀国述职报告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袁秀国,1955年出生,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部执行经理,现任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享有权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听取报告、研读资料、基层调研、质询讨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年累计工作时长20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亲自出席会议6次;作为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并主持了3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出席了4次委员会会议;作为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出席了3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材料,全面了解各项议题背景,在会上与各位董事研究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建议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整体了解。2021年3月,赴泰州分行、兴化支行、高港兴福村镇银行、宿城兴福村镇银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省内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2021年5月,参加江苏省内上市公司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独董履职能力。2021年9月,赴镇江农商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镇江农商行发展情况,并与该行零售、风险、人资、计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
(三)学习和其他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监管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高管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本人重点关注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镇江农商行和村镇银行是增长点,也是风险防范的变数,建议加强了解和调研,优化完善管理模式输出。二是疫情问题压缩了金融企业的利润空间,银行整体环境进一步劣化,要保持住小微底色,加大产品创新、科技创新,提升人均产能,增厚息差水平。三是建议加快推进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村行股权激励,以股权为纽带,留住人才,夯实公司发展基础。公司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公司加大金融科技研发力度,提升科技赋能。丰富OCR识别场景,实现业务信息自动录入,减少人员工作量,降低人工操作风险。二是公司持续强化产品创新,大力创新符合行情地情的特色金融产品,开发纯信用产品“星易融”,客户可通过手机进行线上申请,5分钟可出贷款额度,并可自主线上提还款,开发产品“阳光贷”,以“小额、流动、分散”为客户提供经营性贷款。三是公司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合规文化建设放在全行发展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深化合规案防建设,增强忧患意识,
练就风险防控“真本领”。2021年度,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8项独立意见:《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本人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任期内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荷莲述职报告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张荷莲,1972年出生,现任北京长恒通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汇银信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享有权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听取报告、研读资料、质询讨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年累计工作时长24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亲自出席会议6次;作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并主持了7次委员会会议;作为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4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材料,全面了解各项议题背景,在会上与各位董事研究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建议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整体了解。2021年3月,赴泰州分行、兴化
支行、高港兴福村镇银行、宿城兴福村镇银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省内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2021年5月,参加江苏省内上市公司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独董履职能力。2021年9月,赴镇江农商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镇江农商行发展情况,并与该行零售、风险、人资、计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
(三)学习和其他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监管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高管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本人重点关注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从加大成本核算管理和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两方面来应对息差收窄的考验。二是建议重点关注国家层面专精特新政策,对符合专精特新条件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建议对理财、交易、撮合等业务加大支持力度,多元化发力中收业务,改善当前的营收结构。公司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公司围绕客户价值提升,结合内外部数据,围绕客户开户、产品持有、贡献度提升、流失挽留等开展全周期服务。二是公司全面推进交易撮合,推广租赁、保理、债券联合投标、项目交易等轻资本业务,大力提升我行中收占比。三是公司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重点围绕打造“苏州制造”“江南文化”两大品牌,对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大资金投放,紧盯重点项目需求,贴合产业链、供应链增强融资,助力苏州市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2021年度,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8项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
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本人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任期内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独立董事吴敏艳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吴敏艳,1975年出生,注册会计师、副教授,现任常熟理工学院商学院财务管理系书记、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享有权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听取报告、研读资料、质询讨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年累计工作时长20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亲自出席会议6次;作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并主持了4次委员会会议;作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出席了7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材料,全面了解各项议题背景,在会上与各位董事研究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建议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整体了解。2021年3月,赴泰州分行、兴化
支行、高港兴福村镇银行、宿城兴福村镇银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省内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2021年5月,参加江苏省内上市公司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独董履职能力。2021年9月,赴镇江农商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镇江农商行发展情况,并与该行零售、风险、人资、计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2021年12月,参加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专业水平。
(三)学习和其他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监管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高管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本人重点关注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针对成本收入比较高的问题,建议参考优秀银行做法,尝试EVA考核,在资本约束和资本增值上下工夫。二是建议加强合规风险防控力度,特别是贷后管理、贷后检查方面,进一步关注逾期90天内贷款风险。三是建议加强新员工培训,打造一支纪律严明的“常银子弟兵”,护住公司长远发展的基本盘。公司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公司加强贷款贷后监控,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等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资金业务风险管控,加强同业交易对手管理,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严防信用债投资风险。二是公司启动常银学院建设,线上利用“常银学院”平台直播功能,协调业务部门开展线上课程培训。三是公司大力提升数字化经营水平,数字化展示全行、分支机构、条线、业务品种等各个维度的统计数据,为经营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2021年度,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重
大事项发表了8项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本人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任期内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独立董事蔡则祥述职报告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蔡则祥,1958年出生,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享有权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听取报告、研读资料、质询讨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年累计工作时长19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亲自出席会议6次;作为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出席了3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出席了4次委员会会议;作为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了3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材料,全面了解各项议题背景,在会上与各位董事研究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建议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整体了解。2021年3月,赴泰州分行、兴化
支行、高港兴福村镇银行、宿城兴福村镇银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省内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2021年5月,参加江苏省内上市公司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独董履职能力。2021年9月,赴镇江农商行开展调研座谈,实地考察镇江农商行发展情况,并与该行零售、风险、人资、计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
(三)学习和其他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监管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高管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本人重点关注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关注银保监重点工作,加强对实体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建议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重视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投入力度。三是建议重视资本充足率指标,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更要做好资本管理。公司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公司积极开展人才招聘,加快配置业务骨干,针对我行管理型和专业型人才需求,核定内、外部招聘需求,积极扩大招聘渠道,注重新员工企业文化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二是公司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重点围绕打造“苏州制造”“江南文化”两大品牌,对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大资金投放,紧盯重点项目需求,贴合产业链、供应链增强融资,助力苏州市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贯彻落实公司绿色金融三年规划,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强“环保贷”推广力度,缓解中小环保企业融资难题。
2021年度,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重
大事项发表了8项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本人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任期内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2021年,本行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质效,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关联交易,相关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要求范围之内,未出现风险状况。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本行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等议案,具体如下:
会议名称 | 会议议题 |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七届三次会议 | 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七届四次次会议 | 2021年一季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七届六次会议 | 2021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七届七次会议 | 2021年三季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1次,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两项议案,具体如下:
会议名称 | 会议议题 |
董事会七届三次会议 | 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2021年度,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根据本行授信业务定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
2、关联交易披露与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年报、半年报及临时公告,详尽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切实保障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知情权,维护股东利益。
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向股东大会报告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相关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同时,本行对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预计,详见本行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2021-010)。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均在预计额度内。
三、2021年度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1、贷款类关联交易及收益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类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关联方 | 2021年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 | 2021年12月31日 贷款余额 | 2021年度 贷款利息收入 |
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 | 92,520 | 2,802 |
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90,021 | 5,336 |
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 | 120,000 | 109,127 | 6,011 |
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 90,000 | 84,019 | 4,452 |
关联自然人 | 50,000 | 46 | - |
合计 | 610,000 | 375,733 | 18,601 |
注:上述贷款余额包含应计利息。
2、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及收益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关联方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常熟东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 合计 |
存放同业款项 | 101,882 | 1,691 | - | - | 103,573 |
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 241 | 3 | - | - | 24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34 | - | - | - | 34 |
债权投资 | - | - | 2,715 | 1,047 | 3,762 |
债权投资利息收入 | - | - | - |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 - | - | - |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 | 7,737 | - | - | - | 7,737 |
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 6,451 | - | - | - | 6,451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 500,090 | - | - | - | 500,090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 5,261 | - | - | - | 5,261 |
衍生金融工具-利率互换 | 5,803,376 | - | - | - | 5,803,376 |
衍生金融工具-外汇远期 | 528,603 | - | - | - | 528,603 |
衍生金融工具-外汇掉期 | 449,487 | - | - | - | 449,487 |
注:1、上述资产负债表项目余额包含应计利息。
2、以上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是名义本金金额。
报告三: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
监事会主要依据以下信息对董事会及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情况;执行股东大会决策情况;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情况;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年度述职报告及相互评价情况;董事在公司工作时间情况等。
二、对董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公司董事会面对更趋严峻的外部环境和经营压力,坚持战略定位不动摇,用长远眼光辩证分析内外部形势,准确判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位列第423位,“全球千强银行”榜单中位列第435位,连续四年蝉联银行业协会“陀螺”体系评价县域农商行综合得分第一。
(一)保持战略定力,三年规划稳步开局。一是探索“党建+金融”新模式。与常熟市1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实现“总对总”结对共建,基层党组织与327家单位结对共建,结对覆盖率100%,选派274名党员干部赴共建乡镇挂职。开展“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推进服务“三民”工程,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二是打开转型发展新局面。以零售转型为方向,以提高人均创利为目标,启动“融合发展”改革,在县市接壤、城乡结合的金融供给相对不充分边远地区设立普惠金融四大试验区,实现普惠金融业务、产品、服务、区域“四个全覆盖”。三是孵化业务发展新触点。零售业务重点推进网格化客户管理、“金融+生活”本
地服务圈、财富管理三大工程;公司加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成标准化公司信贷业务服务流程、方案和体系。整合成立资金营运中心,聚焦交易银行建设,开展多元化资产交投,搭建特色理财产品体系。本地、异地、村镇银行三轮驱动,释放创收潜能,共同打造集团战斗群。
(二)巩固管理效能,公司治理高效运转。一是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对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梳理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等,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和日常经营合规性。二是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2021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18项;召开董事会例会4次,临时会议2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45项;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1次。董事会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最终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权益。全年组织董事赴分行、村镇银行、镇江农商行等机构开展专题调研2次,通过贴近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加深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进一步提升履职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三是补齐公司治理短板。对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和《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主动查找在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不足,明确改进思路与工作举措,改进公司治理薄弱环节,确保公司治理合规有效。
(三)坚持审慎经营,风险管控固本强基。一是夯实风险管理基础。董事会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度,有效对冲外部风险。深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实现投资业务全流程系统管控。加强科技风险管控,开展网络安全大排查,支付业务、电子业务应急演练。二是深化合规银行建设。董事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持续深化合规银行体系建设,制定《合规银行建设2021-2023年工作规划》,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聚焦内控合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从流程、授权、机制上补短板,扎紧扎牢合规案防制度笼子。
(四)提升信披质量,投关管理量质齐升。一是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要信息经营情况,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知情权。二是主动开展投资者沟通。董事会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多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良性互动,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在《证券时报》举办的第十二届天马奖-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评选中,荣获“最佳董事会”奖。
(五)强化资本统筹,服务实体动能充足。一是履行资本管理职责。制定《资本管理规划(2021-2023年)》《资本应急管理办法》,促进资源配置向重点领域、重点客户倾斜,推进业务发展向轻资本转型,提升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轻资本业务比重。二是推进外源资本补充。在不断增强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的同时,结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资本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在充分论证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三、对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评价对象分别为: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独立董事5名。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全体董事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公司全体董事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未发现董事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1.67%,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100%。非执行董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12个工作日以上,独立董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15个工作日以上,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20个工作日以上。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度,公司执行董事能够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积极贯彻董事会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定位,坚定普惠金融道路,创新管理举措,积极应对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不利因素,稳步推进改革转型,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持续推进资本管理,进一步积累发展优势,全面提升公司高质量发展水平。公司执行董事同时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七)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度,公司非执行董事本着对公司和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阅公司发送的各项信息资料,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走访基层分支行和客户、与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交流沟通、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浏览公司网站信息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各类议案的信息材料,对各项议案发表了专业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谨慎的表决。
(八)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薪酬等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担任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均能发挥专业特长,勤勉尽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
议;独立董事还积极参加董事会组织的培训活动,能深入职能部门、分支行、村镇银行开展调研活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客观公正、专家顾问的作用。
(九)对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监事会认为,全体董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定,很好地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体现了应有的履职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与道德水准。一是能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积极主动参加董事会会议,正确行使董事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二是熟悉董事会工作,注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的学习;认真参加监管部门和公司等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讲座等学习交流活动,董事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通过加强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沟通,督促高级管理层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落实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经董事自评、互评,监事会对公司14名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四: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章程》等规定,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
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情况;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年度分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参加经营管理会议情况,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对公司报告、信息的审阅与反馈情况;年度述职报告和自评互评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2021年,公司高管层面对更趋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复杂的发展任务,凝聚合力、沉着应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守“姓农、姓小、姓土”的核心定位,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战略和大零售转型,统筹各方、质效并举,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2021年,公司高管层锚定高标、加压奋进,各项指标实现“新突破”。一是营收利润高速增长,2020年营收增长、人均创利、成本管控的三大痛点得到很好的解决。二是规模体量快速增长,母行贷款增幅排名全省农商行第一。三是本地异地村行齐头并进,常熟地区存款、贷款市场份额分别连续十一年、六年保持首位;非常熟地区机构存贷款占比持续提升;村镇银行存款、贷款均突破290亿元,营收占集团营收突破20%,落地珠海村行股权收购。四是资产质量更趋优化,集团贷款不良率进一步下降,村镇银行不良率回落至1%以内;集团拨备覆盖率保持高位提升,突破500%。五是品牌实力领先同业水平,入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和千强银行“双五百强”,连续四年获中国银协“陀螺”体系评价县域农商行第一,连续三年获上交所信息披露评价A级,获评省联社、苏州市先进基层
党组织。
2021年,公司高管层能够持续把控各类风险。开展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力持续保持在监管指标之上,并能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严格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和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多措并举化解不良资产,取得了突出成效。深化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并向董事会报告。全面落实案防措施,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合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并研究制定年度合规、案防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合规、案防政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掌握公司合规、案防管理总体状况,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数据治理“清前堵增”工作加速推进。通过开展“‘合芯’4.0项目数据迁移”专项考核、数据质量非现场检查等,修复问题数据1300多万条;建立数据开发规范,推动‘合芯’4.0项目数据标准落标工作,实施系统字段正确性逻辑强管控;建立统计监管重点数据审核机制,持续推进和完善报送检验规则4000多条。基本形成业务采录端、监测平台端、数据报表端的数据质量管控“三道防线”建设。江苏银保监局、省联社分别授予公司“数据报送优秀组织单位”和“数据治理工作优胜单位”荣誉。2021年,公司高管层再写风险管理“新答卷”。一是优化授信管理。精准贷后管控,开发8个贷前拦截规则、9个贷后预警规则,贷后风险提前预警率90.2%,平均提前22个月。提升审贷效率,上调纯低风险贷审会额度至2亿元,等级行模型自动审批上限提升至500万元。行业研究专业化,围绕海运市场、建筑房产、亩均税收、限电停产等阶段性热点问题,深入企业进行调研,提出应对方案。二是深化重点风控。“投资业务全流程系统管控”项目荣获全省第一,信用债白名单库扩充至359户。持续更新风控模型,全年累计迭代138条风控规则,形成线上产品607条风控规则和3个评分卡模型,服务9款线上产品,用信8.5万人。加强科技风险管控,开展网络安全大排查,完成17项专项排查,开展支付业务、电子渠道等应急演练。三是经营特殊资产。创新清收举措,落地“带抵押过户”,收回抵押贷款及担保代偿款1050万元。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及拍卖公司转让债权
18户,收回8007万元。监测核销客户及担保人账户,收回本息508万元。能谈不诉,先谈后诉,清收1.62亿元。四是狠抓合规案防。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根据《民法典》精神修订相关制度、合同近百份。出台《内部公务活动廉洁纪律管理规定》,开展“涉黄、赌、毒,酒驾”专项排查,制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意见》,严肃处理违规责任人。清廉金融品牌“金点子”创意方案获省级三等奖。2021年,公司高管层再谱普惠金融“新篇章”。一是党建引领促发展。与常熟市1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实现“总对总”结对共建,基层党组织与327家单位结对共建,联合开展各类共建活动1000余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选派274名党员干部赴共建乡镇挂职,走访企业2万多家。结合“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推进服务“三民”工程,完成29个签约走访村级网格的数据落仓。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送出金融惠民“大礼包”,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特色产业客户891户、29.8亿元。二是银地合作再深化。建成174家普惠金融服务点,实现全市金融空白行政村全覆盖,开展各类活动690场次。深入推进政银惠民工程,社保业务覆盖本地101个网点,医保业务本地网点全覆盖。常熟梅李镇被纳入“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示范点,“医银通”项目顺利通过评比验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位列第一名。联合常熟市委宣传部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积分项目,将金融服务与村民自治积分挂钩。
三、对高级管理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管成员评价对象分别为:行长1名,副行长5名,行长助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公司全体高管能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监督。全体高管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分工,正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存在兼任与高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公司全体高管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回避,未发现泄漏公司秘密行为。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高管人员,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公司全体高管能够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分管业务和相关事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各类信息,做好工作沟通,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帮助解决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加强与联系分支行的交流沟通,经常了解掌握联系分支行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协调好联系分支行与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督促联系分支行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公司全体高管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行长室有效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全体高管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提交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核判断,体现出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公司全体高管能够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利用职务和权力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公司全体高管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行长履行职责情况
行长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围绕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持续加强行长室自身建设,持续完善行长室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团结带领行长室成员不忘支农支小初心,担负乡村振兴使命,
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任务,公司的经营实力、风控能力、竞争动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七)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履行职责情况
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均能在公司行长的带领下,围绕行长室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加快业务转型、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管理提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八)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情况
董事会秘书能认真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界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工作。
(九)对高级管理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监事会认为:2021年,公司全体高级管理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审慎行使管理职权,坚持稳健经营,严守风险底线,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年度任务,有力推动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未发现公司高级管理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经全体高管自评、互评,监事会对公司8名高级管理成员(含董事会秘书)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五: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全体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
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情况;参加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情况;参加监事会组织的调研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经营层等会议情况;监事参加培训情况;对公司报告、信息的审阅与反馈情况;监事述职报告和自评互评情况等。
二、对监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一)组织、参与会议情况
2021年,监事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议案26项,听取审阅报告49项。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8次,审议通过议案22项,其中: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议案12项;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议案10项。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成员针对各项议案、报告和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发表了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同时,积极组织监事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2021年,组织全体监事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2名股东监事出席202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4次,列席行长办公
会议24次,列席贷审会、财审会、招标会50余次。
(二)履行监督主责情况
1.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除派员列席董事会、管理层会议外,通过调阅、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议资料,完善履职监督档案等方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认真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的2020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形成相关履职评价报告,并向股东大会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2021年上半年董事会和经营层合规履职开展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持续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2.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督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变化等情况进行关注,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监督;对财务费用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查找分析问题隐患,从4个层面提出11条风险管理意见。
3.持续加强内控监督。通过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合规报告,持续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并发表意见;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评价,重点关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并进行跟踪;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监督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4.持续加强风险管理监督。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强化监督,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督,开展呆账贷款核销专项审计、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监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了解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数据治理工作、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改进工作意见。强化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5.持续加强信披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把好信披材料的复核关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义务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调研情况
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管理、政策落地等重要课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特别是通过了解基层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为高层决策提供参考。3月,组织监事与董事一道赴泰州分行,与泰州分行、兴化支行、高港村行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异地机构和村镇银行在差异化竞争、小微团队与支行融合发展、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面临的困难挑战,切实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系统性与科学性。9月,再次组织监事与董事一道,赴战略投资单位镇江农商银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走访网点、与基层员工座谈等,深入了解其发展现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推进公司对镇江农商银行技术支持与业务合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合理制定并序时推进监事会及其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本行实际,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切实保障和发挥提名与履职考评、监督2个专委会的议事和监督职能,提升监督委员会排查各类风险的效能;通过组织监事参与董事会会议质询讨论、联合董事调研实践等,不断提升新一届监事履职能力。
三、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评价对象分别为:职工监事2名、股东监事2名、外部监事2名。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2021年,公司全体监事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
公司全体监事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未发现监事存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情形,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二)勤勉尽职情况
2021年,公司全体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率95%,出席专委会会议率100%,培训参与率100%;不存在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情况,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15个工作日以上。监事会
未发现公司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怠惰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公司全体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股东监事履职情况
2021年,2名股东监事能从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重点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财务情况,适时建言献策;对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关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七)外部监事履职情况
2021年,2名外部监事在监督过程中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独立履行职责。能专业地阅读公司的相关文件和报告,深入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并及时就发现的问题向高级管理层反馈意见。同时作为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与经验,认真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八)职工监事履职情况
2021年,2名职工监事在认真做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同时,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重点关注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职工监事,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九)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监事会认为:2021年,全体监事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体现了应有的履职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与道德水准。依法出席、列席各类重要会议,积极参加监事会开展的各项监督、调研和培训工作,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认真发表独立意见,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维护了广大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监督工作整体水平和质效进一步提升。经监事自评、互评,监事会对公司6名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六: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021年以来,我行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一号文精神,健全体制机制,全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聚焦村级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以及农户,配套全面三农服务,以点扩面全力扶持农村领域,引金融活水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推动当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与全行三农业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截至2021年12月末,集团资产总额2466亿元,较年初增加37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28亿元,较年初增加311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151亿元,获评普惠金融服务省级先进。
一、党建引领,探索乡村振兴共建道路
2021年,我行党委牢牢坚持“三农两小”市场定位,深耕农村社区市场,由行领导牵头,全面落实“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充分发挥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担当地方金融主力军责任,主动作为,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探索“党建+金融”服务新模式,实施“党建引领、金融惠民、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走好农商行服务乡村振兴的“常熟之路”。
(一)镇银共建
总行党委引导将党建工作下沉到基层、传导至末梢,通过党建共建密切机构与镇、村联系。2021年度,我行全面开展“党建引领 金融惠民 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总行党委与常熟1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板块实现“总对总”结对共建全覆盖,结对共建单位327家,与结对党组织联合开展各类共建活动1000余次。通过以党建为引领,以共建为载体,以社会治理为手段,形成共享党建资源、共助经济发展、共造美丽乡村、共优公共服务和共育综合人才的格局,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二)政银惠民
本报告除标明集团口径外,其他数据均为母行口径。
我行设立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进一步打通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后一公里”,依托“支行-分理处-服务点”的点线网络,在常熟地区已基本形成“5分钟”金融服务圈,就近为百姓提供综合性服务。大力推进网格化管理和整村授信,完成常熟地区341个村、社区网格划分,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农村地区整村、整企的批量评议和预授信。与常熟政府部门合作推出“政银惠民工程”,把医保、社保、行政审批事项等引入银行网点。截至2021年12月末,医保业务27项窗口及自助业务实现常熟地区支行全覆盖,社保业务23项窗口及自助业务覆盖常熟地区101个网点,3个网点被纳入“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示范点建设。
(三)银地挂职
在常熟市委组织部支持下,总行党委实施“兴村特岗 飞燕专员”挂职机制,选派熟悉农村经济金融的党员干部赴共建乡镇(街道)、村(社区)挂职,实现两大挂职全覆盖。镇(街道)一级,选派15名党员干部兼任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参与地方决策,直接对接乡镇金融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接地气的综合服务;村(社区)一级,遴选259名金融人才、骨干力量至常熟地区村(社区)挂职,通过驻点办公,参与乡村治理和网格治理,对接服务乡村振兴工作。通过建立定村、定时间和定服务的“三定”挂职机制,明确“七个一”重点工作和“六大”驻村职责,推动挂职干部与当地百姓打成一片,做到对所辖村(社区)情况心中有数,真正打造一支“懂三农、懂金融、懂经济”的普惠金融“铁军”。
二、坚守定位,明确金融助农业务方向
(一)战略层面
为全面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力度,我行强化顶层设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定调三农业务,出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坚持党建引领,服务三农、小微、民营企业的指导意见》,将党建工作与金融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支持三农领域信贷投放,全面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力。后续出台《2021年度授信工作意见》,坚持回归本源,专注支农支小,深入服务各行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农口单位,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充足,稳中向好。
(二)考核层面
一方面,我行对三农金融业务绩效考核作资源倾斜,并针对性调整了相关考
核方案,鼓励下沉市场加大农村信用类贷款投放;对城区、农村及边远市场实行差异化考核;根据业务拓展的实际成本和难易程度进行区分,鼓励进一步下沉市场,提升对农村及边远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另一方面,我行制定激励措施,提高一线涉农贷款放贷积极性。围绕全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我行相继推出“心系三农”、“利刃行动”、“夏季大练兵”、“奋战百天”等专项竞赛活动,鼓励全行三农业务全方位快速发展。
三、优化管理,提升三农人才队伍建设
(一)打造五大专业团队
截至2021年12月末,全行从事三农金融业务的人员达2768人,主要是通过运营管理、小企业、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家庭金融五个专业团队,向辖内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2021年度,我行优先配置三农金融专业人才,入职员工的86%流向小企业团队、小微金融团队、普惠金融团队、家庭金融团队和运营管理团队,并且分配在基层一线实践锻炼,熟悉掌握三农金融业务。
(二)建立人员轮岗制度
我行建立了一套总行人员到基层一线的轮岗交流制度,2021年度,总行机关3名正职、5名副职、5名助理相继轮岗到基层一线,并提拔3名正职、4名副职、7名助理下基层。通过总行人员轮岗至基层的方式,切实将服务三农的精神传导至基层、将服务三农的行动落实到一线。
(三)选聘兼职农村金融服务经理
在党建共建基础上,我行选聘成立了一支兼职农村金融服务经理队伍,服务经理人数近150名,1对1服务村委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协助村委解决在村级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资金以及管理问题,协助所辖村委村级财力提升。
四、深研产品,满足涉农客户金融需要
2021年度,我行相继推出多款支农惠农产品,并根据客户需求对存量产品进行优化更新,以满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金融需求。
(一)惠村贷
我行推出“惠村贷”产品,用以满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产品可通过批量方式进行预授信,作为村级经济组织备用金,截至2021
年12月末,我行“惠村贷”产品预授信近10亿元,基本满足常熟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二)空间美图贷
为支持我市“一图一表一方案”项目建设,我行推出对应特色产品“空间美图贷”,助力我市全面推进规划体系构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成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高效集约的“空间美图”。
(三)苏农贷
依托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我行推出“苏农贷”产品,面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截至2021年12月末,产品已累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超3000万元。
(四)阳光贷
我行推出线下纯信用随借随还产品“阳光贷”,明确城镇、乡村地区“三农两小”客户为服务对象,农村种养殖、村镇小企业、商铺经营为服务场景。截至2021年12月末,“阳光贷”产品授信户数近2.5万户,有余额户数超2万户,贷款余额38.29亿元。
(五)星易融
我行推出线上化纯信用授信产品“星易融”,面向产业村、专业市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尝试线上高效批量授信。截至2021年12月末,“星易融”产品授信户数近4000户,有余额户数超3000户,贷款余额4.14亿元。
(六)惠民贷
我行不断推进“惠民贷”产品研发升级,调整“飞燕惠民贷”业务流程,对涉及到行内数据的规则提前至录入节点校验,提升客户体验;推进“飞燕惠民贷”
2.0建设,优化网格化系统预授信名单管理模块,上线机构自主导入名单功能等。截至2021年12月末,“惠民贷”余额较年初增加8.15亿。
五、优化服务,提升农企农户服务体验
(一)流程线上化
一是通过多重线上平台扩宽渠道让客户少走路,开发网银自助申请端口、手机客户端平台、微信平台小程序等渠道,实现产品宣传、贷款申请、客户提还款
等服务线上化;二是不断提高审批线上化率,通过大量行业总结,综合大数据不断开发完善审批模型,提高风险判断精准度,让客户少折返,不断提升线上审批效能,从2019年初到2021年年末,我行小微审批线上化比例从10%提升至近40%;三是简化转贷流程,将老客户转贷流程线上化,进一步提高老客户转贷服务效率。
(二)信贷直通车
2021年度,我行在全辖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专项活动,鼓励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客户通过线上扫码方式提起融资需求,我行由专人对接,沟通客户与农担公司,为客户竭力缩短流程时间,保证客户能够快速投入生产,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解决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各主体担保问题。
(三)便民服务
我行积极与地方相关单位展开合作,联合创建“飞燕驿站”普惠金融服务品牌,形成基础金融服务+扩展金融服务+便民服务+社会服务的一套运营体系。其中基础金融服务包括小额取现、转账汇款、账户查询等;扩展金融服务包括惠民贷授信、市民卡授信、房屋翻建大额分期、理财购买等;便民服务包括水电缴费、话费充值、血压测量、身高体重策略、免费理发、健康咨询等;社会服务包括市民卡激活、公交充值、园林充值、居民医保缴费,另外在建23项社保、21项医保功能的引入,逐步将普惠金融服务点打造成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点。
(四)公益宣传
我行积极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行动。各机构通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为村民提供省钱、省时、省心的便民服务,2021年度累计开展飞燕集市活动298场次。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金融知识万里行、防范非法集资、存款保险等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活动149场次,联动各村、社区开展党建、节庆、公益类活动237场次。
(五)整村授信
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我行网点联合村委组织开展农户家庭走访,采集完善建档信息,夯实客户基础。截至2021年12月末,完成全辖建档户数84.84万户,信息完整度91.68%(常熟地区建档74.55户,非常熟地区建档10.29户)。
在整村授信推进中,我行注重发挥“乡贤”作用,选择信息广、有威望的村委干部、政府网格员、村委组长联络员、退休党员干部等作为评议员,采取不少
于3位评议员背靠背方式,对农户家庭开展评议。剔除黄赌毒、违法违纪等风险因素,根据品行、收入、资产实力等因素评估家庭预授信额度。截至2021年12月末,已累计完成评议预授信约10.18万户,预授信额度约198亿元。
六、新建渠道,拓宽三农服务场景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系统
我行与常熟市农业部门合作开发“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数字平台系统”,具备独立核算、在线审核、分级审批、实时高效、全程监督等功能,截至2021年12月已覆盖常熟171个行政村。农资系统的上线有效提升了农村集体资金监管力度,规范了村级经济组织结算账户的管理。2021年度,我行成功实现了农资系统与市农业农村局三资管理平台对接工作,进一步实现农村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整合在一起,有效提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现有资源规划发展的能力。
(二)普惠金融服务点
截至2021年12月末,我行已完成174家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其中智能点6家、综合点129家、支付点39家,覆盖了常熟、吴中、太仓、张家港、无锡、南通、东海、盐城等多个地区。我行通过新建普惠金融服务点,不断下沉服务,更好为当地村及百姓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百米”。
(三)手机银行
为更好服务老年客户群体,我行对手机银行APP进行适老化改造,正式上线“便利金融版”手机银行。“便利金融版”手机银行聚焦中老年用户的高频交易和服务场景,具有字大易读、功能易找、操作简便等特点,解决中老年客户使用手机银行界面小、难操作的痛点,有效提升中老年用户操作体验,助力老年客户跨越金融服务的“数字鸿沟”。
(四)助农电商平台—“浓农乡品”
为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助力三农发展,我行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浓农乡品”。平台以“服务三农、振兴乡村”为目标,秉持“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理念,依托“常银生活”APP,全流程线上服务,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在线交易、基地直供、物流配送等高品质生活服务。截至2021年12月末,平台入驻商户406家,累计商品数量1万多种,注册人数10万人,订单36万单。
七、坚定信念,推动全行三农走向新篇章
在新的一年里,我行也将始终贯彻党中央《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重点工作》一号文精神,坚持三农两小定位不动摇,不忘支农支小初心,肩负乡村振兴使命,围绕“农业优先”、“农村稳定”、“农民乐业”的三农工作主题,扎实推动乡村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报告七: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本行《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董事长、监事长、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履职考核评估结果,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对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根据本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董事长、监事长、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董事长、监事长、高管人员实行年薪考核制(含税),根据考核年度基础年薪、岗位系数、履职考核成绩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不在本行担任职务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含税)。高管人员指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薪酬方案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2021年度领取薪酬(单位:万元) | |
考核薪酬 | 实际领取薪酬 | |||
庄广强 | 董事长 | 2020.12-换届止 | 156.53 | 156.53 |
薛文 | 董事 | 2020.12-换届止 | 156.59 | 156.59 |
行长 | ||||
孙明 | 董事 | 2020.12-换届止 | 105.38 | 105.38 |
董事会秘书 | ||||
孟施何 | 非执行董事 | 2017.04-换届止 | 4.79 | 4.79 |
杨玉光 | 非执行董事 | 2019.01-换届止 | 4.82 | 4.82 |
聂玉辉 | 非执行董事 | 2020.12-换届止 | 4.80 | 4.80 |
王春华 | 非执行董事 | 2014.03-换届止 | 4.89 | 4.89 |
朱勤保 | 非执行董事 | 2014.03-换届止 | 5.00 | 5.00 |
戴叙明 | 非执行董事 | 2017.04-2022.03 | 4.82 | 4.82 |
蒋建圣 | 独立董事 | 2017.04-换届止 | 9.60 | 9.60 |
张荷莲 | 独立董事 | 2017.04-换届止 | 10.00 | 10.00 |
袁秀国
袁秀国 | 独立董事 | 2017.04-换届止 | 10.00 | 10.00 |
吴敏艳 | 独立董事 | 2017.04-换届止 | 10.00 | 10.00 |
蔡则祥 | 独立董事 | 2020.12-换届止 | 10.00 | 10.00 |
黄勇斌 | 监事长 | 2020.12-换届止 | 139.51 | 139.51 |
职工代表监事 | ||||
闻怡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12-换届止 | 116.68 | 116.68 |
陶少锋 | 股东监事 | 2020.12-换届止 | 1.85 | 1.85 |
沈梅 | 股东监事 | 2020.12-换届止 | 5.00 | 5.00 |
俞晓华 | 外部监事 | 2017.04-换届止 | 4.79 | 4.79 |
廖远甦 | 外部监事 | 2017.04-换届止 | 4.90 | 4.90 |
付劲 | 副行长 | 2017.04-换届止 | 37.00 | 37.00 |
首席信息官 | ||||
陈稔 | 副行长 | 2017.10-换届止 | 131.76 | 131.76 |
尹宪柱 | 副行长 | 2020.01-换届止 | 127.24 | 127.24 |
财务总监 | ||||
吴铁军 | 副行长 | 2020.12-换届止 | 115.71 | 115.71 |
包剑 | 副行长 | 2020.12-换届止 | 118.09 | 118.09 |
孟炯 | 行长助理 | 2016.10-换届止 | 119.40 | 119.40 |
注:
1、实行年度津贴制的董事、监事薪酬由基础津贴和考核津贴组成。
2、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津贴标准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基础津贴为每人每年6万元(含税),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基础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含税);考核津贴依据董事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每年不超过4万元(含税),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不超过2万元(含税)。
3、付劲副行长由交通银行派驻我行,其薪酬由交通银行发放,2021年度在本行实际领取职务补贴37万元。
4、戴叙明董事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14日辞去本行董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报告八:
大股东评估报告
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对大股东行为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大股东基本情况
对照《办法》对大股东的认定标准,至2021年末,本行无持股10%以上股东;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持股比例为9.01%;提名董事2名以上的股东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提名3名董事会成员,因此认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大股东。
二、大股东行为评估
(一)资质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2007年经《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吸收交通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监复[2007]589号)同意投资入股本行,入股资金来源、入股程序合法合规。交通银行不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参股机构列入股东黑名单的情形。至2021年末,交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其他商业银行2家,其中西藏银行持股比例
10.6%,海南银行持股比例10%,上述入股事宜均由银保监部门审核批准,入股程序合法合规。
(二)财务状况
交通银行经营稳健,保持较好的盈利性。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交通银行分别实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46.10亿元、738.80亿元及875.81亿元。至2021年末,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45%、13.01%、10.62%,不良贷款率1.48%,拨备覆盖率166.50%,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57.79亿元、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9,646.47亿元,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未超过50%。
(三)股权情况
至2021年末,交通银行持有本行股权比例为9.01%,与本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情况,且所持股权均未质押。交通银行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其股权结构情况,并每季度向本行报送关联方信息,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不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以所持本行股权为其自身或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情况
交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本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本行于年初制定与交通银行的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1年,本行与交通银行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不超过18亿元,集团总额度不超过24亿元。2021年末,存放同业款项余额1.02亿元,卖出回购余额5.00亿元,衍生金融工具
-利率互换净额0.28亿元,衍生金融工具-外汇远期净额0.11亿元,衍生金融工具-掉期净额-0.05亿元,年度内发生额及余额均在预计额度内。本行与交通银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交通银行亦不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大股东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交通银行能够认真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不存在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银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形。目前,交通银行向本行提名三名董事,分别为审计、风控、农村金融领域的专家,三名董事能够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以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
衍生金融工具-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对应的名义本金分别为58.03亿元、5.29亿元、4.49亿元。
交通银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保证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出具《主要股东承诺书》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支持本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在必要情况下向本行补充资本。
(六)落实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情况
交通银行能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截至2021年末,交通银行持有本行股权均未对外质押。交通银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借款逾期的情形。交通银行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存在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纳入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建议公开名单、纳入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的情形。
三、评估结果
综上,本行对大股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