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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公告编号:2022-033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3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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