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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公司章程(草案)于2022年3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公司章程(草案)于2022年3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系由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68244088Q。

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是在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股。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分别为: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 (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姚 洪1,116.337.21%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王伟英35.41.18%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3林桂燕220.57.35%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4沈 强662.2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5林 翔52.81.76%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6孔令辉52.81.76%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7傅昌荣35.41.18%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8谢志伟22.20.74%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9张秉昌22.20.74%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0谭志伟118.23.94%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1陈兴龙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2曾晓东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3唐向红903.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4陈晓峰301.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5王丽霞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6竺亚庆903.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7邬学军301.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8郑仲良903.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19史建忠301.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0周纪航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1陈书勤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2刘晓红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3唐 忠903.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4蒋 峰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5郑 刚1655.5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6易旭红602.00%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7李树贵22.50.75%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8陆国明22.50.75%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29张 琳118.23.94%净资产2014年3月18日
合计3,000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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