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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原名“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进行增资分别用于募投项目“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4.5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进行增资。

二、关于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峰:__________________

李留庆:__________________

童 钧: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3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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