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原名“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以下统称为“实施主体”)在分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4.5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一般账户。
二、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实施主体采购部、项目工程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相关流程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洽谈采取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签订相关合同;
2、在申请支付募投项目相应款项时,由实施主体采购部门、项目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施主体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安排支付,并建立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实施主体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汇总明细表报送保荐代表人和公司财务部,经审核无异议的,实施主体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上月使用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募投项目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实施主体将以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实施主体一般账户;
5、对于实施主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实施主体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以此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兑付完成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和公司财务部;
6、实施主体采购部、项目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募投项目的建设工期、经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履行申请、审核、报批和置换程序;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
监事会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电气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杨逸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