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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1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等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等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等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5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等内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有关议案的内容提出质询; (二)董事、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 (三)经质询股东和主持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可以在会议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质询股东提供书面的答复或说明。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有关议案的内容提出质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 (三)经质询股东和主持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可以在会议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质询股东提供书面的答复或说明。
8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三十七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者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者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2022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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