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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10月)
公告日期:2011-10-24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5 年 5 月制订,2011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与广
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指引》、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保护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专门机构、专职人员,采取必要的方
式,实现与投资者的充分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原则,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充分、准确、完整的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信息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原则,避免和防止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臵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
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企业的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
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集整理与本
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
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完整、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答复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
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
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6.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及
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7.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保持良好关系。
     8.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后实施。
     10.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或报道;
     7.现场参观;
     8.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
秘书为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管 理 事 务 的 负 责 人 , 组 织 协 调 本 部
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
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得到明
确授权的除外。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
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过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
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应在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漏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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