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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10月)
公告日期:2011-10-24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的有关要求,特修订《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
金);
    (七) 担保;
    (八)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六)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对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应当合法且明确、具
体;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
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
利益;
       (四)“商业”原则,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上独立于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定价依据应予以明确。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
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必要、合理”及“不可替代”的原则,对于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首先在市场上积极寻找并尽可能的就该项关联交易与
第三方进行,从而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当确实无法寻求以公平的
条件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对应的措施:
       (一)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
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对此发表意见并出具专业报
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
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
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回避的。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或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
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
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关系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关系董事的
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
下的关联交易协议,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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