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人:卜新平)
我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权,依法履职,较好地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现将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1年,我出席了任职独立董事后公司召开的全部10次董事会会议及3次股东大会。任职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判断所需要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就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21年-2023年)、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对拟聘请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对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关于同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一次会议,我就关于公
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二次会议,我就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五次会议,我就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对审议《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七次会议,我就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第一次会议,我就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我就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就关于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勤勉履行职责,组织实施了公司董事、高管任期薪酬考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管年薪事宜进行了审核,认为其薪酬标准和年度薪酬总额的确定、发放与各自的岗位履职情况相结合,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考核方案合理有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前,事先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事前认可。
2、关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工作,通过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未有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发生。
2022年度,我将继续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公司对于本人工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在重大决策方面充分尊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判断,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卜新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