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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截止报告期末,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67,605,859.53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母公司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6,760,585.95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79,673,872.01元,减去2020年度对所有者的分配73,756,295.55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46,762,850.04元。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风险因素影响,2022年公司生产经营面临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司正常现金流动性及抵抗风险的能力,公司在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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