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