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有效期延期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