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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阳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长期投资主要指

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期货交易;

(十)其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对确认可以投资的,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批,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调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难以扭转亏损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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