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经营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按本人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办理。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职权以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度明确。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下列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一)至(六)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七)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建立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