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
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明确提议理由、具体提案等相关内容。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召集人;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材料);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但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和监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备案和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